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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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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doc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这几年,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 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毋庸讳言, 目前绝大多数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仍未实现高检院所预期的目标, 不愿用警,检、警混岗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 依然是处于举步维艰和可有可无的状态。造成上述现状有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在这些表面的背后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 那就是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工作等定位的不够准确, 这些因素才是直接或者间接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和作用发挥。一、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问题 1、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定位上存在缺憾和滞后。(1)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否建立司法警察的有关条文模棱两可, 壮大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失去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7 条第三款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该条文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设立的权限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 不论哪一级检察院只要认为需要, 就可以设立司法警察。如果认为不需要, 就可以不设立。设立与不设立都有法可依。那么上级检察院要求下级检察院重视建立司法警察机构, 搞好队伍建设, 也只能是一种行政要求。现阶段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构建立不起来或者说许多方面不规范,很大程度上与没有法律支撑有关。(2) 高检院 1998 年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计 468 条, 涉及司法警察的条款有 4条。即第 2l条、第 139 条、第 177 条和第 181 条。第 181 条规定: 搜查时, 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 应当予以制止, 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 对于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的条款均规定了司法警察在参与搜查时其作为是“可以”和“或者”。因此给人们的感觉是,是否配备司法警察参与无关紧要。(3) 《刑事诉讼规则》允许《法警暂行条例》和《法警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法警的职责可由其他人员执行, 使法警在实际工作中可有可无。《法警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的法警职责有9项, 逐一与《刑事诉讼规则》对照, 不难发现, 两者有些条款不一致。如: 《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法警执行职务规则》在司法警察的职责明确规定“执行拘传”中说明了两点, 一是执行拘传的主体是司法警察。二是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任务时是“执行者”,不是“参与者”。但《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里并未明确执行拘传任务的主体必须是司法警察,言外之意其他人员也可以执行拘传。高检院政治部“三令五申”强调,各级检察院要提高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彻底改变“有警不用、检警不分”的局面,但这要求在《刑事诉讼规则》面前,却显得不协调。时下,我区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非常紧张。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盘活办案人力资源, 用活办案力量显得十分的重要。是配备法律法规允许一员多用的检察官及书记员还是配备职责有限的司法警察, 领导当然考虑是前者。因此, 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一直要求按照 8% -12 %配备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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