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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轻伤害案件之处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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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轻伤害案件之处理.doc浅析轻伤害案件之处理随着城镇化发展建设的进程, 城镇商业活动快速发展, 公安机关接受和处理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也日益增多,但由于某些政策法规的新改变与本地实际情况有冲突, 轻伤案件处理困难, 致使此类案件大量积压在基层派出所, 给基层派出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带来巨大困难, 成为目前困扰派出所工作的一大顽症。一、轻伤害案件的处理途径我县城关商业发达,娱乐场所多,人口流动性大,接处警量非常大。在这些警情中因群众之间小事引起的纠纷占到多数, 其中造成伤害的也不乏其例。通常情况下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伤害治安案件,民警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注重教育和疏导, 化解矛盾, 使大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当场和解。而一些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也不在少数,根据目前法律法规有三种解决途径, 分别是公安机关调解、公诉和当事人向法院自诉。(一)由公安机关组织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适用调解的, 公安机关优先采取调解。因为本身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都是街坊邻里之间、顾客之间、学生之间因为一点点小矛盾引发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矛盾激化引发轻伤害案件。这些案件基本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要认真调解, 化解这些人民内部矛盾。在民警的说服教育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来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且程序简单; 对民警来说是用了最简单的办法有效解决了人民内部矛盾。但是现在的轻伤案件中, 大多数当事人都在经济赔偿方面不能达成一致, 造成调解失败。受害人经鉴定确认构成轻伤后, 有的不愿意调解, 要求严办嫌疑人, 有的认为自己因为受伤而误工, 且在治疗过程中花费时间和金钱, 身心均造成伤害,遂向违法嫌疑人及家属提出大额赔偿,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而违法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主观过错不大, 或者认为案件起因双方均有过激行为,案件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虽答应赔偿但无法接受受害人一方狮子大开口式的大额赔款;而且有的违法嫌疑人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无法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赔偿。一方大额索赔, 一方拒不赔偿, 由此双方当事人在经济赔偿问题上互不退让, 公安机关的先前劝说也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而失效。因此, 轻伤案件调解多因在经济赔偿问题上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而造成调解失败。(二)提请检察机关公诉。公安机关在处理轻伤案件时, 如果案件不适用调解, 或者调解失败时, 可依据刑事诉讼程序向检查院提请诉讼。由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已构成刑事案件, 嫌疑人身份明确时, 对有证据证明有殴打他人犯罪事实,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对于需要逮捕而且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人, 公安机关及时向检查院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我国现在提倡“宽严相济”政策, 我县响应国家政策, 对刑事案件处理提出了“宽严相济”司法政策, 因此我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时, 着重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认为轻伤案件轻微, 社会危害性不大, 对轻伤案件案件很少批准逮捕,大部分均以含糊的理由推回公安机关。这样公安机关无法对嫌疑人进行逮捕, 也就无法对该嫌疑人起诉。正是这个原因, 公安机关对轻伤案件的公诉处理解决途径也就中断了, 而且因为检察院不批捕, 致使许多受害人还认为是公安机关办事不力, 造成轻伤不逮捕嫌疑人致使嫌疑人逍遥法外,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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