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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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doc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 60 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 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 10 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 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一、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 百废待兴, 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 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 10 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 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 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 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 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 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 1978 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 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 1980 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 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 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 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 但不尽赡养义务,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 1 、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 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 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 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 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 精神上慰籍, 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 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 不去生活上照料, 不在精神上慰籍, 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 2 、老年人受虐待、遗弃严重。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 有些老人子女多, 住房紧张, 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 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 有些很难缓解, 往往导致矛盾激化, 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在见中受虐待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被赡养人遗弃在外。 3 、老年再婚受到强烈干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是现在社会上仍有两股不正常的势力, 一是外在势力, 如某位老人结婚了, 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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