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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改制与诉讼.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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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改制与诉讼.doc浅谈企业改制与诉讼当前企业改革方兴未艾, 各地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出售产权, 重组资产, 转换机制, 分块搞活, 人员分流, 减员增效, 调整结构, 盘活存量, 兼并联合,承包租赁,加速公司化改革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益。在这一过程中, 许多新型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 寻求司法调节和保护。审判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和处理不尽统一, 本文谈以下几点, 仅供参考。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前遗留债务纠纷。(1) 出售。根据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资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应依买卖双方约定清偿企业出售前之遗留债务; 买卖双方未约定该债务承担的, 买方在移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债务由卖方在出卖企业收益范围内承担。(2)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因不涉及企业产权性质和主体资格变更,遗留的对外债务应由原企业承担。若依合同约定承包、租赁、受托人负有清偿债务责任的, 应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由其承担承诺的义务; 若其采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违法经营等手段致使企业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 应列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3 )联营、合资, 他人参股经营。应以新组建的企业为当事人, 在原企业股份范围内清偿债务。(4) 股份制改造。依公司法和国家规范性意见, 原企业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如果被改造的企业成为新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列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并由其承担债务; 若该分支机构具有经营资格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列该分支机构和新公司为共同诉讼人, 分支机构承担债务, 新公司负连带责任; 若该分支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 则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债务。(5) 兼并。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的, 被兼并企业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 以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兼并的,由兼并企业在原企业财产额范围内承担债务。(6)分立、合并。企业合并的, 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并由其承担债务; 企业分立的, 由分立后的企业按约定或按分立时各方取得财产份额承担按份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处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前遗留的债务纠纷, 应本着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又支持新组建企业发展的原则,在坚持债务应当清偿的民法原则前提下, 充分运用政策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在还债期限和还债方式上注意支持新组建企业发展。经债权人和新组建企业同意, 可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清偿债务。二、公司内部诉讼。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和规范了大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公司。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等应认真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职责,积极组织管理公司的各项活动,不得侵犯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 公司组织机构利用职权侵犯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股东提起诉讼的, 原则上其持有股份应占 10 %以上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行使下述裁判权:(1)对股东大会的裁判权。股东大会的召集与有关公司整体利益与前途的决议, 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公司不能依法召开定期或临时股东大会, 法院有权强制命令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与有关公司整体利益与前途的决议, 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公司不能依法召集定期或临时股东大会,法院有强制命令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集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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