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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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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确保公司安全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及区域。第三条引用文件: GB/T28001-2001 、OHSAS18001:2007(DNV)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各相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 (一)人事总务部/安全办为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 、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对重大危险源档案进行管理; 6 、每年对公司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估达到重大危险源等级的,须重新更新重大危险源清单。(二)重大危险源所在在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部门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对重大危险源区域或设备设施进行档案登记、监测评估、预警; 3、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防范演练; 4、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保持有效运行; 5、对重大危险源所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6、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第五条涉及重大危险源部门须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台帐,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第六条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公司的要求,认真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第七条每年由人行部安全办组织开展定期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工作,重大危险源所在部门应不定期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及时通报,要求限期整改。第八条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安全办/ 人事总务部应及时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第九条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安全的成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防火防爆、机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培训。第十条安全办/ 人事总务部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进行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被列入重大危险源的项目, 由安全管理部门按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所在部门进行监督,所在部门须严格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的落实;对每个重大危险源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第十三条加强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相关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操作、检修、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十四条物料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易燃易爆等物品分开储存;生产部对生产中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消防安全措施要保护有效运行。第十五条除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以下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一)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驾驶证、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要定期检修保养,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消防器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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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