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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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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 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形式最近, 看到某市律师协会的一份文件, 题目为《×× 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该《办法》中对聘用人员的报酬制定了统一的标准, 其中对实行“报酬分成制”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标准为:律师事务所的净收入不得低于聘用律师毛收入的 25% ,可以核算到人的包括房屋租金、社会保险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执业保险费、律师互助费、律协会费、律师培训费等在内的一切税费均由其自行承担。并在该文件中作出禁止性规定: 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柜台出租”、“人头税”等向聘用律师收取固定费用的办法。笔者身为执业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达十余年, 深知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合伙所的管理之难, 其最难的就是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因为收益分配形式关系到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利益所在, 是合伙所管理的核心问题。如果有一个如上所述的统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分配标准, 这个标准又能为双方所接受, 既能能够调动律师的执业积极性, 又能兼顾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利益, 那么合伙所的管理也就天堑变通途了。但是笔者觉得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如果有这么一条捷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怎么会不作具体规定,只是提出一个“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呢( 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难道许多有志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探索的同仁苦苦搜寻而不得的东西,现在被某市律协发现了吗? 于是笔者持怀疑的心态对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从现实及理论层面进行思考, 并将不成熟的思考结果记录如下,求教于同仁。一合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现状目前, 我国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主要有固定薪金制、固定薪金加报酬分成和报酬分成制三种。而其中报酬分成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流分配形式。就世界范围来说, 报酬分成制也是合伙律师事务所收益分配形式的主流形式。这种分配形式之所以成为合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主流形式, 决不是偶然的, 具有现实的必然性: 这种分配形式最能体现按劳取酬、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固定薪金制是“吃大锅饭”, 经实践证明不利于调动执业律师的积极性, 因而很少又律师事务所采用这种分配形式, 只是的某些特定条件下才被采用, 比如针对新执业没有案源的律师,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给固定薪金, 解决其起步阶段的后顾之忧, 让他们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 从固定薪金制逐步向报酬分成制过渡。总之, 固定薪金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长期、全员实行固定薪金制的律师事务所。所谓报酬分成制, 是笔者从上述文件中借用的名称, 实际上就是把律师的创收分成若干等分, 一部分归属律师事务所, 一部分归属执业律师。上述文件中就是把执业律师的创收分成 100 个等分,其中不低于 25 个等分归属律师事务所,不高于 75 个等分归属于执业律师, 然后再让执业律师承担凡是可以分割到个人的一切费用。为了阐述的方便, 本文将律师事务所所得的部分称为提留, 将执业律师所得的部分称为提成, 将提留与提成的比例称为留成比例。我国乃至世界目前实行报酬分成制的合伙所现状如何? 及合伙所与执业律师的留成比例如何? 据笔者所知,不同的合伙所留成比例差距很大,世界上一些大型的合伙所,执业律师的提成一般在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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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