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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农民环境维权困境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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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农民环境维权困境探讨.doc法律视角下的农民环境维权困境探讨 1 法律的外生性与农民维权的认知困境 厌讼心理农民遭遇环境侵权时首先想到的、通常使用的并非法律途径。在农民的意识中, 上级的政策是好的, 有利于民, 只是下级没有按照上级的要求执行。且在***中存在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 绕过问题方,希望下级能在上级的压力下更快更好的解决问题。农民抱着“将事情闹大”的心理采取群体性抗争的方法来给施害方或当地政府施压。在 2001 ~ 2005 年期间, 我国东部 H 镇某工业园区中的几家企业曾经发生事故。当地出现了蔬菜从根茎部溃烂的“怪病”以及周围的树木大片枯死的现象。某省 L 村的尾砂大坝排出的废水污染村民饮用水、日常浣洗以及灌溉用水, 废水所含的细砂在早几年覆盖了大坝下的农田, 影响耕种。为了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两地村民均采用了上访和群体性抗争两种手段。费孝通曾提出, 由于农业的稳定性, 乡村居民较为稳定, 往往是“生于斯死于斯”。同样, 农业社会经验也具有了可传递性, 让未来可以预期, 经验便成了传统。在乡村社会中秩序的维持讲究礼治。近年来国家一直提倡送法下乡, 开展法律学****活动, 可法律对村民仍然属于舶来品, 不是内生的。无讼是费孝通总结出的乡土中国的特点之一。乡村里的纠纷大多通过调解, 调解沟通依然是目前农民在遭遇环境侵害时想要采取主要途径, 信访、群体性事件则是争取调解的手段。我国对比西方, 乡村相较城市, 从整体上来看更多的属于机械团结。在一定程度上, 社会成员有着共同的情感、价值观。机械团结中的处罚措施带有惩罚性, 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成员共同情感、价值观等,且带有“以儆效尤”的意思。有机团结中的处罚,例如法律,其主要性质是修复性非惩罚性。法律注重修复性的特点常让农民主张的赔偿得不到满足。在农民看来法律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较差, 往往达不到预期, 这也是农民厌讼的理由之一。比如在赔偿上, 农民一般认为因环境污染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后果都应该得到赔偿。郜先勤因化工厂废气污染致病, 他将所有的医病支出以及未来的治疗费用均纳入赔偿(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2009 濮民初重字第 15号 2011-2-10) ; 禹廷义的养殖场因为电珠厂导致关闭,他提出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 还要赔偿原应有的收入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平民再终字第 65号 2010-10-12) 。但最终的判决结果中, 法院通常只认定已产生的损失。郜先勤的赔偿驳回了未来治疗费用的主张, 且只认定正式的收费票据; 禹廷义的最终赔偿为直接损失的 60% ,驳回了其他主张。 “无知”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纠纷的解决有自己内生的体系, 这套体系经过村民们的互动、经验的累积而成。费孝通认为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 大家都彼此相识,“知根知底”。大多的交往都是直面的, 并且在共同的生活情境中发展出了一套特有的交流体系。在乡村社会中讲究礼治, 即使经过几十年的变迁, 其影响力还持续存在。比如同村的人之间借钱, 大都凭借口头的协议。在法律看来,这种做法是极不可取的,比较保险的方法是立字据。实际上这种“不可靠”的做法,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出现“赖账”的现象。借款人通常会按照口头协议归还债务。在这“不靠谱”的背后有着乡村内部的规则约束着双方的行为。文字的交流则是间接的, 往往因语法等因素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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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