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宪法路径.doc法治政府: 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宪法路径试验区制度创新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与负面清单模式相伴而生。如果说试验区负面清单模式界定了政府权力“作为”和“不作为”的范围,那么,试验区政府职能转变就体现为:在“作为”的领域, 政府应该有所为,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监管职责;在“不作为”的领域,政府管理方式由重视事前监管转变为关注事中、事后监管。在“作为”和“不作为”之间进行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重新调配,把可以由市场进行调节的事项回归市场调节, 进一步还权于市场, 推动着法治政府建构的进程。当今的市场经济并不是一个地区化的市场,而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地区融合,市场在全球高度融合的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场域更广。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与职能定位关乎市场经济发展的走向, 需要以完善的制度明晰二者间权利范围与权力边界, 法治政府是试验区制度创新及经验推广的必由之路。(一) 试验区制度创新之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宪法意义《总体方案》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 以及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等, 都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措施。在我国宪法视野下, 试验区制度创新的举措并不改变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而是在积极探索新的政府管理模式, 积累经验, 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试验区制度创新带动政府职能转变体现了法治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试验区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直接的宪法依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也应该是法治政。“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就体现了平等与反对特权的观念, 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原则是内外资一致对待, 外商的投资项目也采用备案制管理。由核准审批转向备案管理,体现了我国政府简政放权的一种自我调节, 是一种探索政府权力清单的尝试, 也是政府以法治思维推动改革渐趋成熟的体现。(二) 试验区制度创新推动法治政府的建构 2004 年3月, 我国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写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10 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2012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其中一个子目标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包括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们党在提出“四个现代化”之后提出的“第五个现代化”, 法治政府则是“第五个现代化”在其最核心的推动力政府治理层面的目标体现。在一系列的理论探讨与政策导向中, 法治政府建构的目标逐渐具体化, 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又为我国法治政府建构补充了实践经验。权力清单制度与负面清单模式即是以规范化、公开化的形式落实政府与市场、社会权力边界的体现。以试验区制度创新复制、推广来推动我国法治政府的建构, 主要表现为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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