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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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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探讨.doc法的本质探讨 1. 西方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西方法学家对于法的本质的探讨, 试图寻求到贯穿法律全部领域和所有运作环节的一个统一的、不变的且是唯一的基础。“西方法学家似乎在事实上都认为, 作为法律的本质的东西始终都是或者应该是一个确定而唯一的东西, 这个东西不仅仅是各种各样法律形式的共同存在基础, 而且它本身就是归于全部法律形式的一个共同性因素的高度抽象化的微缩形式”。下面是西方不同学者对法的本质的理解。 神学说早期社会, 人们生产力十分低下, 对自然界的未知使他们对自然界充满畏惧和崇拜, 他们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着强大的上帝或神灵, 他们创造了世界万物, 创造了人类, 而作为规范人类生活和行为的法律当然是来自神的意志,是神创造出来的,因此, 一些学者将法律的本质理解为神明的理性或者是神明的意志。我们知道人类社会都是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 对自然界的理解也是由无知崇拜到理性认识的, 故而在解释法的本质时, 历史上世界各地最先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论。 正义说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为代表的法的本质正义说观点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体现, 正义论将法的本质与抽象的正义相联系, 强调法律的合法性是奠定于正义、价值的基础之上, 法是体现“永恒正义”的“健全理性”。西塞罗认为, 衡量正义、非正义的标准是智慧的理性, 法则是最高的理性。不过受斯多葛学派影响的西塞罗所主张的正义不是柏拉图所说的“天然秩序”,而是作为自然界组成部分的人所固有的人性。 理性说古希腊最早提出理性这一概念, 最早将法的本质归结于理性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派哲学家, 在他们的眼中, 宇宙中的万事万物皆为理性, 所以理性是永恒有效的自然法的基础。他们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也是理性的表达与体现, 法的本质的理性说由自然法学所倡导。 命令说霍布斯、边沁和奥斯丁等认为法律是国家( 无限主权者) 对人民下达的命令, 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霍布斯认为法律的本质不在于法律的文字, 而在于立法者的看法。边沁认为给法律下的最好的定义是强制性的命令, 奥斯丁把这一学说继续发扬光大, 他认为: “法律是一种要求个人或群体必须这样或那样的命令……”。 2. 法的本质在中国中国法律起源于传说时代,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以“天命”“天罚”思想统治社会, 西周则以“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来统治人民, 这一时期的法律本质思想是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春秋时期神权法思想瓦解, 天命神受的思想受到空前怀疑。子产与管仲皆主张改良礼治, 邓析的主张则是彻底否定了礼治。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 道家法律思想崇尚自然,认为“道法自然”,具有自然法的一些特征。墨家法律思想以“兼爱”为核心, 提倡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利, 反对人与人之间互相争夺、互相损害的“别相恶, 交相贼”,其“以天为法”的法律思想带有浓厚的神权法思想。儒家法律思想崇尚礼义,主张以德为主, 以刑为辅。儒家眼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人同人之间相爱的“无争”且“无讼”的和谐社会, 所以儒家对法律持有审慎的态度。法家崇尚法治, 认为法治是历史不断发展之后的必然结果,是顺应人性的必然产物。法家对法律本质的阐释大概分为两类: 一是把法律比作度量衡,像用来量长短的尺寸, 用来比正曲直的绳墨、秤轻重的衡石一样公平、正直的,是衡量人们的客观准则; 二是把“法”与刑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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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