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宪性解释的问题.doc法院合宪性解释的问题理论界对“合宪性解释”的内涵, 本身就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是在宪法审查制度意义上的理解, 发生在宪法案件的处理过程之中, 指的是宪法审查机关在处理有关立法机关的立法合宪性争议的时候,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或根据能够判定系争的法律是违反宪法的, 应该尽可能地对产生争议的立法作出合乎宪法的解释。特别是对产生争议的立法存在着违宪和合宪两种解释的可能时, 应作出合宪的判断, 以避免作出损害立法权威的违宪判断。另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发生在普通法律适用的过程中, 指普通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时, 需要对作为裁判依据的立法进行解释的时候, 应当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纳入考量范围, 尤其是对所适用的法律有多重解释的可能时, 应首先选择最能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的解释, 作为案件的裁判根据。这种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实际上要求在普通诉讼程序中, 法官负有合宪性解释义务, 对所适用的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进行的解释, 必须最大限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以保证普通法律的适用在根本上符合宪法。有研究者将其称之为“非真正的宪法案件”。在有些国家, 如美国, 法院既有适用宪法的权力, 又有适用普通法律的权力, 这两种合宪性解释对法院来讲都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仅仅是适用领域不同而己。但在我们国家, 适用宪法和适用普通法律的权力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法院行使, 考虑到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现实中并没有真正运转起来, 难以在实际上发生法律合宪性的争议需要由宪法监督机关去解决,从而面对合宪性解释的问题。对普通法院而言, 虽然没有适用宪法的权力, 但在适用普通法律的过程中, 不可避免会面临如何处理普通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问题, 因此, 本文所研究的是第二种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首先面临法院何以可能进行合宪性解释的问题,对此可从两个层面进行回答: 一是从法理的层面,回答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或者说在法理上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的根据何在? 本人认为, 法院可以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原因在于, 虽然法院的职责在于适用普通法律来裁决刑事、民事、行政性质的案件, 但其所适用普通法律必须在形式和实质上符合宪法, 据此而作出的裁判才能得到遵守。而在普通案件审理的过程中, 既有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即适用于解决争议的法律不是唯一的, 究竟选择哪一个或哪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当前的纠纷,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抉择; 又有对所适用法律的不同理解问题存在, 即在确定所适用的法律的前提下, 对该法律的理解有不同, 而此不同的理解又直接影响到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以及裁判结果的确定, 法院不可能将所有的可能性都考虑进去, 更不可能对一个法律争议做出若干个内容不同的裁判。为此必须选择其中的一种理解作为依据, 而选择哪一种理解, 当然不能任意进行, 完全由法官根据个人的主观意愿去取舍, 除了必须符合法理, 遵循法律思维的方法与技术之外, 还必须进行合宪性的考量, 也就是选择最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来对案件进行裁判。二是从规范层面看,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总纲第 5条第4 款的规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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