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规定.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规定1998*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发布日期: 2004 年 12月24 日实施日期: 2004 年 12月 24 日)废止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1998年7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2000年9月28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六)私营企业;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第三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 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第十二条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 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 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junjun2875
  • 文件大小98 KB
  • 时间2017-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