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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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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阅读次数: 167 加入时间(2012-05-11)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 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 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五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的规定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第七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 1、附表 2、附表 3规定计算。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 第 条和第 条的规定确定。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第九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第十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第十一条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 013 年 10月1日)。附件: 1、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计入容积率的其他面积 3、特殊层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表 1: 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 、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者计算 1/2 面积。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自动人行道。 、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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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