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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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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61127( 颁布时间) 19961127( 实施时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0号( 文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对建设工程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单位的行为。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业务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中特殊专业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省、市(行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第七条下列投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 (四)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可以不实行招标。第九条招标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 招标单位应当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三)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 (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可以采取议标方式招标。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议标方式招标: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用议标方式招标,必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项目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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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