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哈尔滨市忱义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时间:2010-10-12 13:07:15 查看次数:91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建招[2009]5 号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3号令) 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活动。第六条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万(含 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监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工程监理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 5家。第八条投标资格审查提倡资格后审,邀请招标不得采用资格预审。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超过 15名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确定不少于 9 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应当确定不少于 7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第九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监理招标需要的资料; (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递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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