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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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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庆人社发〔 2010 〕 36号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各中、省直企业及市属各用人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发〔 2010 〕 66 号)文件精神,我省从 2010 年7月1 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大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880 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 小时; 四县最低工资标准 600 元/ 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 小时。为确保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大意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积极推进“富民工程”, 提高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 2 贯彻执行好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我市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缩小收入差距, 协调利益分配关系, 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确保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 使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二、深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最低工资标准涉及千家万户, 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十分关注, 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 开辟宣传途径, 畅通咨询服务渠道, 进一步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应着重阐明以下内容(一)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 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即加班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 3 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三) 适用区域和范围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围包括大庆市所有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 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包括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期间的工资支付。(四)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 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 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五)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六)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0 年7 月起执行。三、实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防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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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unjun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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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