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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技术管理例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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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规范城乡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城区和各县(市)的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按照本规定,其他范围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执行,各类用地性质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用地兼容性必须符合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DB23 。第五条住宅开发项目用地规模不宜过小(保障性住房项目除外) ,应保证配套设施基本齐全或与相邻小区配套共享。高层住宅建筑每组不应少于 3 栋,若少于 3栋应与周边原有高层建筑形成组群关系。其中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或高层住宅需要与原有高层建筑组成群体的由城乡规划委员会确定。第六条用地规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许可建设: (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水面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经批准需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换热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具体控制指标按《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十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附表一的指标规定值的,原则上不宜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一条建筑因保温层增加的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第十二条沿城市主干道、铁路、主要河流和广场、大型公共绿地周边的板式建筑单体长度不宜过长。临绿地、水面及广场规划建设的高层建筑面宽(含裙房、多层建筑)之和须小于相邻绿地、水面及广场用地长度的 50%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确定建筑间距要充分考虑集约、节约用地。按照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土地效益的原则,有区别的处理好新、旧建筑, 新区、旧区之间的关系。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章日照要求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日照要求的多层建筑之间应符合: (一)建筑平行布置时: 1、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倍。 2、对于市政府确定的棚改居住小区,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倍。 3、旧城改造区新建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5倍。 4、医院的病房、幼儿园(托儿所)的育婴室(活动室)、学校的教室、养老院的居室、疗养院的疗养室为被遮挡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倍。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相关规定执行。(二)建筑垂直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建筑端头,建筑间距按第十六条第一款的 4种情况分别不小于建筑端头面宽端头的 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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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