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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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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doc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一、琼瑶诉于正案概况和有关法律问题介绍(一) 琼瑶诉于正案件概况该案直接的起因源自于 2014 年4月8 日起热映的电视剧《宫锁连城》,该剧播出后,众多受众指责编剧于正涉嫌抄袭琼瑶所著的《梅花烙》。同年 4月 15 日琼瑶通过微博公共平台发布《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并提供两份附录用以佐证, 谴责于正《宫锁连城》剧本“盗用抄袭”其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和人物主线。且随后于 4月 28 日发布消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该案于 2014 年5月 28日正式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 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法院审理提出了六大焦点问题,其中《宫锁连城》的剧本是否对《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造成了侵害是其中的核心问题。该问题主要涉及到“特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 桥段) 、桥段组合(作品结构) 等非文字性作品因素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 以及怎样运用实质性相似规则准确判定其侵权”。就此法院阐述了“金字塔”理论, 从新的角度诠释了思想与表达的关系,提出了“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存在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属于具体的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侵权通常采取“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 法院在审理中主张将“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作为相似性判定的一部分被纳入认定在后作品是否构成对在先作品侵权的考量中。一审法院判定, 余征等五被告构成对原告陈喆《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五被告停止对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 并赔礼道歉,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人民币五百万元。二、作品改编权及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一) 著作权改编权的概念及改编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中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可同翻译权一起合称为演绎权。“所谓改编, 是一种根据已创作出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进行的一种再创作,这种创作主要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性成分”。改编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故而“改编者在进行改编之前, 或者在商业性的利用改编作品之前, 都应当获得原作权利人许可”。作者可以自行改编,或“许可、禁止他人改编自己的作品”,并从中获取报酬。关于侵权作品改编作品的作者同样享有著作权,改编的方式大体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改编后的艺术形式完全不同于原来的艺术形式; 二是虽然传达媒体未变,但是原作与改编后的作品用途有所不同; 三是根据美术摄影作品进行的改编”。第一种, 譬如将小说改编为影视作品,是较为常见的改编方式; 第二种,譬如将古筝曲改编为钢琴曲,或是进行创作性的翻唱,在音乐界较为常见; 而第三种方式是否属于改编在业界还有争议, 争论点就在于后者是否存在独创性的表达,有部分人认为这种近似复刻的行为应当纳入复制权的保护范畴。(二)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改编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是未得到许可侵权改编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如享有著作权, 那其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改编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 它并不以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为实施的必要条件, 虽未经作者同意改编其作品, 但这种改编行为亦付出了智力劳动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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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