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实证研究.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实证研究.doc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实证研究《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刑法》第 253 条之一, 首次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一、 2009-2013 年B市C 区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特点据统计, 2009-2013 年B市C 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20件 41 人。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及人数增长明显。据统计, 2012-2013 年的案件量占到了五年案件量的 90% , 2013 年的犯罪嫌疑人数是其余四年的总和,犯罪形势更加复杂和严峻。二是犯罪对象种类繁多并具有针对性。信息类型的比重从高到低依次集中于消费购物信息、车主信息、业主信息、通讯信息、企业及高管信息、户籍信息、老年及病患人群信息等方面, 且大多数案件经犯罪人的分类整合后,信息更加具有针对性。三是犯罪目的主要是为广告推销及出售牟利。涉案信息中, 公民的消费购物信息比重最大, 其次是车主信息、业主信息、老人及患病信息等。一些公司、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以上信息, 再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向目标客户推销保健品、收藏品、纪念品、高仿奢侈品等产品或服务。部分不法分子通过购买上述信息用于实施诈骗、伪造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是“侦探、讨债”公司催生黑色产业链。数据显示,该部分犯罪群体的人数占到了总人数的 50% 以上, 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力军, 其获取信息的针对性更强, 手段更专业, 非法获利更高, 更容易形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条, 社会危害性更大。五是犯罪手段以互联网交易为主, 新型高科技犯罪手段逐步涌现。经统计,约 85% 的案件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相应的信息。其中, 通过网络直接传递数据的约占 88% , 通过 U 盘交付的约占 12% 。另外, 通过高科技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也逐渐显现。如张某等 10 人通过研发“静默插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实现对手机的实际控制并获取手机短信、通话、通讯录、 GPS 定位等信息, 仅三个月内便获取了十余万部手机高达上千万条通讯记录。二、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惑与分析(一) 对犯罪主体的困惑与分析《刑法》第 253 条第 1 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交通、电信、医疗、教育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该罪的主体究竟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法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等”字如何理解, 即除了法条列举的六类单位之外, 是否还包括其他单位,其他单位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体系解释及文义解释,一般认为, “等”应当包含其他单位。但对其他单位的范围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 不宜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范围扩大到没有利用“公权力”采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据此, 所未列举的单位也应当属于利用某种“公权力”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另一种观点认为, 没有必要作此限制, 凡是合法成立的单位均属于法条规定的范围。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性, 但我们更倾向于后者。首先, 对单位范围作上述理解并未超出法条的文义范围。法条本身也并未对单位的性质或者特征作明确限制, 更未提及获取公民的信息必须是要基于“公权力”。其次,更有利于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可否认, “公权力”下的公民信息管理制度是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之一, 但并非本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 本罪被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 其保护的主要法益应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权利及信息安全。如果仅将本罪中的单位作仅限具有“公权力”的狭义理解, 将会使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真空地带。逻辑上,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 要么是合法占有者的非法利用( 包括出售、非法提供), 要么是非合法占有者的非法获取及利用。《刑法》第 253 条第 2 款所规制的正是后者,那么,为何同时还应承担保障信息安全义务的前者中,就仅具有“公权力”的才会被规制呢? 实践中, 诸如物流快递、房产销售、汽车销售、保险公司、旅游公司、物业公司、咨询公司以及各种网站等等,信息泄露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些单位同样不同程度地掌握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但相对于“公权力”下的单位,这些单位对所获信息的保护意识和强度又明显不足, 反而更易被犯罪分子觊觎。若将这些单位排除在外, 势必不利于对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 有违立法初衷及目的。第三, 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也鲜有限制。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 其中第 16 条对《刑法》第 253 条之一作出修改, 取消了原条文中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修改后的条文适用于所有掌握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的人, 如果违反国家规定, 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实证研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hangjinlai
  • 文件大小107 KB
  • 时间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