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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的应如何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以闵某交通肇事案为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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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的应如何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以闵某交通肇事案为例.doc浅谈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的应如何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以闵某交通肇事案为例一、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闵某, 因犯盗窃罪于 2010 年4月9 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自 2008 年 11月6 日至 2020 年 11月5日)。 2013 年4月 17日, 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10 个月( 刑期自 2008 年 11月6 日至 2020 年1月5 日止),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3 年9月6 日闵某因患病被保外就医一年, 因疾病未愈, 2014 年9月5 日继续保外就医一年。 2014 年 11月 15 日闵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 年1月6日, 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 2 月 11 日被逮捕。 2015 年6月3 日,法院因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与前罪所犯盗窃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 2008 年 11月6 日起至 2021 年 11月5 日止)。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应当将前罪已执行刑罚计算至后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即闵某从交通肇事之日起至其被拘留之日止的这段时间亦应被计算到服刑期间内。主要理由是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于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的如何计算前罪已执行刑期的问题。在有多种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被告的解释。第二种意见认为: 前罪已经执行的刑罚应计算至后罪行为实施之日,即闵某交通肇事的 2014 年 11月 15 日。闵某从交通肇事之日起至其被拘留之日止的这段时间不应计算在服刑期间内。理由是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且已经达到了现实紧迫的社会危险程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收监的情形; 同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也正体现了行为人自身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 已不满足“适用暂于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这一条件。三、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 虽然目前我国缺乏相关明确规定, 但是按照体系解释, 应当认定前罪已经执行的刑罚计算至后罪行为实施之日。从体系解释出发,为了保证法秩序的统一,保证刑法范围内解释结论的协调性、正义性和合理性, 将闵某前罪刑罚执行期间计算到后罪行为实施之日更为妥当。体系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规范中的地位、与相关法之间的关联关系而作出的刑法解释。这种解释方法可以发挥体系的整体性优势, 联系体系内明确性的规范和条文, 有效解释相关带有不确定性的刑法规定和刑法概念。同时, 在对个别条文和规定进行解释时, 通过参考其他相关规定, 可以起到证明和确认的效果, 以加强解释结果的说服力。《刑事诉讼法》第 257 条规定, 对于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 应当及时收监。这说明, 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的, 罪犯已丧失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 不应再享有监外执行的优待。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收监决定时, 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综合上述规定, 对于在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罪犯, 应当立即收监执行, 对于犯新罪后未收监执行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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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jin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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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