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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效力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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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效力问题.doc浅谈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效力问题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 有时保险公司会加入一些特别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如何呢? 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案例】 2010 年7 月, 吴某从 4S 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 保险期间自 2010 年7月 17 日起至 2011 年7月 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相同。此外,在该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处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开始, 至本保险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日 24时终止。”7月 18 日,吴某向机动车辆登记机关领取了临时号牌,有效期至 7月 26 日。 7月 22 日,吴某发现停在其住所地小区内的车辆丢失, 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时, 被保险人机动车仍未领取正式号牌。报案后 60 日内,公安机关未找到被盗车辆,吴某遂向 A 保险公司索赔。但 A 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机动车办理正式号牌, 是因为一旦丢失后, 能够被找回。而吴某的车辆被盗时未办理正式号牌使车辆不易被找回, 故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拒绝赔偿。吴某遂将 A 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 吴某与A 保险公司的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特别约定其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根据相关规定, 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 不产生效力。同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 吴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费, 并依法领取了机动车临时号牌,在有效期内。由此认定 A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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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