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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上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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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上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研究.doc浅谈保险法上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研究一、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之编写体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被置于第二章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项下。遵循系统解释规则, 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 对人身保险不产生法律效力。然学界关于此问题不无异议, 针对其是否适用人身保险领域, 有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 该义务之立法意旨决定了其理应适用人身保险合同, 因危险增加之情事亦客观存在于该类型保险合同之中, 如被保险人职业之变更, 出于维护对价平衡关系之考虑, 不可否认其适用之可能性。否定说则认为, 与财产保险相比, 人身保险之被保险人风险变动可能性更大, 其主体之自主性、独立性、能动性更强, 若赋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知义务, 恐增加其负担, 影响其正常生活; 同时,保险人可借助免责条款排除对方之某些明显危险行为。因此, 实无必要再规定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采取了肯定说, 如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 其或将该义务规定于保险合同章节之总则部分, 或具体规定于不同保险类型之中, 表明其适用范围涉及不同类型之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系以人之身体或生命为保险对象之保险。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所保障之范围不同将其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类型。笔者试图从人身保险不同类型之特征出发, 具体分析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其中是否具有适用之余地。其一, 人寿保险, 其承保之风险乃人之死亡或生存。因为人之生命运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保险人通常根据其多年业务经营实践, 在数以万计之被保险人生命资料之基础上, 编制出生命表, 并以此作为依据计算保险费。因此, 人寿保险中, 保险人收取之保险费与其所承担之风险具有对应性。一般而言, 死亡之概率是随着年龄之增长而逐渐增大的, 而这种增长规律已经计算在保险费之中, 故人寿保险中并无保险法意义上之危险增加( 即符合危险增加重要性、持续性、未曾预估性特征之情形), 自然也无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适用之余地。其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顾名思义, 该险种承保之风险系指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之情形下, 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发生剧烈、明显侵害之突发意外之情形。与人寿保险不同,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概率与年龄关系不大, 而与其职业等相关因素联系密切,故其保险费率取决于被保险人所从事之职业、工种等社会活动之危险程度。据此, 当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更时,如由航空公司地勤人员变为空勤人员, 其发生意外事故之风险显然增大了, 而这种变更对保险人而言, 显然是难以预期且于订立保险合同之初未予以保险费之计算之中的。于此情形下,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显然可以避免保险人陷入不利益之境地。其三, 健康保险。该险种以人之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 以疾病、生育、意外事故等造成之身体健康损失及由此发生之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为保险事故, 其承保之风险具有变动性与不易预测性。一般情况, 健康保险之保险期限较短, 原因在于其风险易受外在因素影响, 为适用这种变化, 保险人需随时做出费率调整, 以维持风险与费率之均衡。从该意义上讲, 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 身体状况发生变化, 增加了疾病之发病率,保险人须适时做出保险费率之调整, 但保险当事人双方占有之信息呈不对称分布, 保险人无从得知该变化, 故法律有赋予被保险人通知义务之必要。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从保险自身之特征而言,人身保险领域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适用之余地。此外, 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领域, 存在对价平衡状态,保险人保险费率之计算须以被保险人之告知或保险人之调查为前提, 这就构成了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理论基础。如前所述, 否定说者主张人身保险可通过约定免责条款排除可能增加危险之情事, 并以此作为排除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适用之理由,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系法定义务, 即不管合同是否约定, 行为人皆须履行, 但此法定性特征并不排斥合同中之相关约定, 同理, 亦不排斥合同中之免责条款约定, 相反,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确定, 既可弥补约定之漏洞亦可起到衡量约定条款效力之基准作用。因此,笔者认为, 应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作为一般条款规定于保险合同章节总则之中, 以约束不同险种下当事人在风险变更之客观情形下之行为。同时,在人寿保险中,以明文排除其适用。二、通知义务的主体所谓义务主体,即负有通知义务之具体个人。考察大陆法系保险立法之相关规定, 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作为义务主体,如德日立法。二是仅以投保人作为通知义务之主体, 以我国澳门地区之保险立法为代表。三是仅以被保险人作为通知义务之主体,我国现行《保险法》即采取此做法。笔者以为,第一类立法从意旨而言,符合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要求。保险实务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为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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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jin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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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