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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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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doc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研究意义及现状(一) 探讨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指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针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具有告知义务的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 具有作出如实陈述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 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 分别就告知的范围、主体、后果、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保险事故的定义进行了说明。将新旧保险法加以对比, 不难发现, 新保险法删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而在条文中另行规定, 即将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分开, 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精准适用。如实告知义务, 一方面是保险法上的传统制度, 另一方面又具有独立性, 值得单独探讨。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 可以说是保险业平稳发展的基石, 如果不能合理有序地构建如实告知义务, 就无法保证保险业的有序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现代化和不断发展, 保险业以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 其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与此同时, 保险人的核保手段和危险评估能力也在不断增强, 使得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发生了变化, 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展开,浅议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二) 我国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现状。研究我国保险法立法进程, 当前我国保险法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 、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强调。旧保险法在第十七条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 同时也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在该条款中, 而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 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则在其他条款中详述。将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说明, 从而使得司法实践适用更加细致,这是我国立法成熟的体现。 2 、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制。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限制, 严格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第一投保人具有重大过失,第二投保人因该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三投保人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只有在三者同时具备时, 保险人方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这一修改将投保人“犯错”的级别,由“过失”升格到“重大过失”, 以此减轻投保人责任, 限制保险人权利滥用, 从而保护投保人利益。 3 、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限制。保险人所能行使的合同解除权的时间, 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超过三十天不行使, 则该权利即为消灭。另外,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 不得再解除合同, 如果此时发生了保险事故, 则保险人应当支付相应赔偿份额。告知义务的义务人系投保人及其他有告知义务的人,保护的是保险人的利益。然而权利和自由都不应是慢无边界的, 如果任由保险人利用告知义务而任意行使合同解除权, 短期而言阻碍了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 长远看来损害了整个保险业的诚信, 不利于保险体系的建立。且保险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 适用除斥期间, 以两年作为期间限制将理论和实践联系得更加紧密, 显得更加务实,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 4 、对于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时,保险人行为的规制。虽然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初衷在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应当意识到, 我国的保险人形式有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以法人形式存在的保险人, 不仅具有保险资质, 更重要的是具有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 因此在保护保险人利益的同时, 也必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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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jin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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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