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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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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doc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一) 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 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 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 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 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 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 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 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 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 实际危险是有形的, 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 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二) 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 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 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在社会保险活动中, 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 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 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 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 投保人在投保时, 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 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 在利益的驱使下, 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 表现在保险活动中, 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 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 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 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 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 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 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一) 保险利益不清晰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 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 其又为合同受益人, 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 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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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jin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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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