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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障食品安全和完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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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障食品安全和完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构想.doc浅谈保障食品安全和完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构想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极其严峻,各类恶性事件层出不穷, 例如“毒大米”“地沟油”“瘦肉精”事件。这些事件的频发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 如何让老百姓吃上安全的食品己经成为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的执法过程中, 行政处罚至为重要,但当前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试图就如何完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提出一些建议。一、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当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大多过于原则化,以至于在实践中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受到了强烈的质疑, 其处罚效果更是无从谈起。为了保证行政处罚能对食品安全的改善起到应有的效果, 食品安全的配套法规应当得到完善, 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也应当得到增强。举例而言,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没收的对象是“违法所得”, 行为人从事违法经营利益的行为所投入的成本, 应该是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并非违法获取的利益,所以不能称其为违法所得。如果将合法的投入当成违法所得没收, 难以令人信服, 违背处罚法定原则。再者说, 如果将“违法所得”界定为全部营业收入, 加以没收处罚,似乎有重复处罚之嫌。我们可以假设食品生产经营者投入 100 0 元后得到 2000 元,再将 2000 元投入后又得到 3000 元的收入,如此循环往复。在这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全部营业收入为 5000 元,投入的成本为 1000 元, 得到的利润为 2000 元。如果将全部经营收入界定为 5000 元予以没收的话,将有 3000 元的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犯:如果我们在计算时不计 2000 元的成本,那么与“违法所得”界定为全部营业收入的解释又相互矛盾。因此, 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中认定违法所得时, 应当扣除必要的成本, 认定为获利数额。因此, 笔者建议, 为了能够准确界定“违法所得”的含义, 尽快出台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就显得尤为必要, 否则, 以现行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准确性令人难以信服。如果界定错误, 不仅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 而且还会造成存在处罚违背法律的立法本意,出现行政处罚不当的情况。在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方面,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上,对部分规范没有作出法律责任约束的,要增加法律责任的约束: 对关键术语定义不明的,要定义准确: 应当对企业自律作出规定,另外,社会监督机制也很重要,必须有章可循。尽快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我们不能让法律形同废纸。二、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鉴于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这种模式的弊端,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于一个部门来行使己经是大势所趋。如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力量分散以及执法部门互相推诱等这些问题。例如某一食品处于几个监管环节的交叉地带, 在监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几个监管部门互相推诱的现象, 如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得以实现, 那么这个问题会迎刃而解,拥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那个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首先,食品安全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必须要明确。笔者建议, 应当改变以往行政处罚权由多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的现状, 将行政处罚权归于一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由其专门负责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处罚。一般来说, 这种模式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也较小。其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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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