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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入户抢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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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入户抢劫.doc浅谈入户抢劫一、关于“户”的范围的界定准确认定入户抢劫的前提是正确理解“户”的范围。关于“户”的特征, 《意见》明确将其表述为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两个方面。在功能特征方面, 《意见》将其表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解释》中“供他人生活”表述不同, 正是对此的理解不同, 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争议。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 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生活指的是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情况。对于“供他人家庭生活”的规定, 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 家庭生活一般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相对固定地居住在一起, 既可以是多人, 也可以是一人。对于受争议的集体宿舍、临时搭建的场所等, 虽然这些场所具备“户”的两个特征, 但居住者一般无亲属关系, 且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基本特征, 不能认定为“户”。有的认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不应局限于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亲属间的群体生活, 只要该场所相对于外界而言具有家居性, 多人或个人以家庭生活的意思生活在该场所内, 就应当认定该场所构成“户”。笔者认同上述第二种看法。家庭生活一般是指居住成员比较固定且具有亲属关系,但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增加, 外来务工人员迫于生计往往会合租房屋而住, 只要这种住所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 且是供日常生活所用, 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 就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为了实现刑法社会公正保护的效果, 应对这种情形下的场所在刑法上给予相同的保护。《意见》采用“供他人家庭生活”描述“户”的功能特征, 主要是为了将刑法语境中的“户”与经营或公共场所相区分, 两个文件对户的功能特征的规定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并没有对《解释》中有关“户”的功能特征进行实质性的更改,认定户的标准并未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前面提到的合租房。合租房内, 卧室为各自所有, 客厅、厨房、卫浴则属共有。合租房从形式上看, 完全具备“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 无论是私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 都具有完全的排他性, 既与外界相对隔离, 又可以生活居住, 只不过在合租房生活的是几个独立的个体或家庭而已。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家庭生活的居住者的数量, 因此不应将多人或多个家庭共居一“户”的情形排除在外,合租房也应当认定为“户”。二、对入户目的非法性的理解《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意见》规定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这种解释的变化反映了立法的一种趋势, 更能够适应犯罪的变化。其中的“等”字说明入户的目的不应仅限于抢劫犯罪, 至于这个“等”字应包含哪些种类的犯罪, 应结合全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情况。《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限定了入户盗窃在户内的转化型抢劫才构成入户抢劫。笔者认为,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在户内的转化型抢劫, 也应同样构成入户抢劫。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这几种故意之外的其他的犯罪故意入户, 比如为报复泄愤毁坏他人财物非法闯入他人住宅, 又临时起意在户内实施抢劫, 也应构成入户抢劫。行为人非法入户的原因虽然不是为抢劫, 而是怀有其他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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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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