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理解.doc浅谈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理解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犯罪情节,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与抢劫罪一般情形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相差较大, 入户抢劫概念的判断一定程度上成为对行为人在抢劫罪构罪基础上量刑的直接依据。在现行司法解释中,入户实施抢劫行为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出现同案不同罚,同罪不同刑的现象, 一般学理上认为入户抢劫的犯罪动机是入户实施抢劫行为, 而在实践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限制并不能解决日趋复杂的疑难犯罪案件,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理应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具体分析。一、“入户”抢劫的概念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关于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具有法定的八种加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犯罪情节之一, 入户抢劫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定最低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入户抢劫与抢劫罪的一般情形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刑相差较大,“入户抢劫”概念的判断成为行为人在抢劫罪构罪基础上量刑的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0 年 11月 22 日颁布《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了“入户抢劫”的概念,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5 年6月8 日又颁布《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关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中规定,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 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相关司法解释无一例外的把入户抢劫的目的非法性限制为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 在司法实务中, 行为人不以抢劫为目的“入户”后在户内实施抢劫行为往往不能被认为“入户抢劫”, 造成应当判处重罪的受到轻罪的刑事处罚。但也有例外,《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 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 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二、“入户”抢劫的范围在入户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案件中,一些行为人不是以明确的抢劫目的入户而后在户内实施抢劫行为, 其恶性程度并不显著低于一般的“入户抢劫”, 而由于入户目的非法性的限制该种行为却不能被评价为“入户抢劫”, 在不构成其它犯罪的条件下只能适用抢劫罪一般情形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笔者认为入户的目的非法性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不能把入户的目的非法性绝对地限定为抢劫犯罪,而应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据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常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限定了入户盗窃在户内的转化型抢劫才构成入户抢劫, 笔者认为, 对于以入户实施诈骗、抢夺被发现, 在户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转化型抢劫罪, 其犯罪性质与入户盗窃的转化型抢劫罪并无二致, 同样应当构成入户抢劫, 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转化型抢劫的三种情形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相关司法解释仅对入户盗窃有专门的规定, 但是学理上仍是认可其余二种仍然构成入户抢劫。对“入户抢劫”限制了非法目的的范围, 即只能为了抢劫和盗窃、诈骗、抢夺入户后转化抢劫的情形。入户目的又不能只限于为了实施抢劫犯罪,还应包括为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其他犯罪而入户, 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行为人既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并且敢于入户实施, 表现了很大的贪婪性, 也对公民居住场所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 因被发现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 对其以“入户抢劫”论处, 是合理的。行为人的入户目的, 从大的方面可以区分为合法与非法两种, 非法的目的限于违法和犯罪, 行为人以合法目的非法入户, 然后在户内进行抢劫的, 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基于非法的目的进入他人住宅, 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行为的, 笔者认为应结合具体危害程度确定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其中“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的理解成为判断入户抢劫的关键, 在社会危害性、恶性程度与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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