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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慈善中的代理问题及其治理——以企业基金会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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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慈善中的代理问题及其治理——以企业基金会为视角.doc浅谈公益慈善中的代理问题及其治理——以企业基金会为视角一、引言自 2008 年汶川大地震以来, 我国社会公益慈善活动达到历史最高峰, 慈善组织接受的捐款显著增加。与此同时, 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关注也日益提升, 慈善捐款是否有效用于慈善事业, 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然而, 随着“红十字会与郭美美事件”的爆发, 接二连三的公益慈善事件不断被曝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逐渐跌落低谷。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中, 公益慈善亦不例外。企业基金会作为公益慈善组织, 实际上与捐赠人、政府、受益人、社会公众之间, 形成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些代理关系中, 易引发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代理问题,进而影响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 理论界对基金会在公益慈善活动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虽有一定研究,但未就代理问题影响公益慈善目的的有效实现进行深入研究。企业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主要财产来源于企业捐赠, 在独立性上不及公募基金会。企业和企业基金会关系的特殊性, 容易导致后者沦为前者的附庸, 共同为企业之私利而损害公益。因此, 企业基金会公益慈善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更具复杂性,值得深入研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企业基金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 如何有效解决企业基金会在公益慈善活动中的代理问题, 完善企业基金会的治理结构,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 对企业基金会公益慈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问题进行梳理, 从企业基金会治理的角度, 提出建立系统化的内外激励和约束制度,以有效克服代理人问题。二、企业基金会公益慈善中委托代理关系之厘清现代委托代理概念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提出,他指出: “如果当事人双方, 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然而,在委托代理关系关系中, 容易出现代理人为了增进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也即产生代理问题。代理问题也具有普遍性,存在于所有的组织和合作中。在公益慈善活动中, 企业基金会实际上是一系列委托人和代理人契约关系的集合和纽带。现代基金会保留了信托基金受托人所具有的私有性特点, 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基金会, 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 与相关主体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厘清这些关系, 是对存在于其中的代理问题进行治理的前提。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企业基金会公益慈善中主要形成以下几重代理关系: (一) 与捐赠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基金会作为具有独立民事法律地位的法人,是专业化从事公益慈善的组织。其相对于公民个人、企业等非专业化主体, 在开展公益慈善方面,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平和优势。企业基金会的出现, 是公益慈善日益专业化、组织化的必然结果。由于知识、时间、精力等因素限制, 企业及其他社会公众无法都亲自开展慈善活动。“基金会的本质在于将公众或特定群体的善心转化为确定的信托利益, 借助广泛的社会力量弥补政府和单个公民在公益事业上的力有不及。”为实现自身慈善目的, 捐赠人将财产捐赠给企业基金会, 委托其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作为捐赠者的企业及其他社会公众, 便与企业基金会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前者是委托人,后者则为代理人。从法理上讲,作为设立人、捐赠人的企业与企业基金会之间彼此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企业委托企业基金会实现自己的公益慈善目的, 企业基金会作为受托人负责将捐赠财产有效用于受益人。企业基金会将所获捐赠进行慈善救助、投资收益等, 都应当是为实现捐赠者意志, 需要接受其监督。“对捐款人透明, 遵从捐款人的意志并对捐款人负责, 是现代公益慈善事业的基石。”作为规范和约束两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契约,主要体现为捐赠协议、基金会章程。(二) 与受益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公益慈善的受益人分为潜在受益人和实际受益人。实际受益人从潜在受益人中最终确定。只要符合企业基金会规定的条件,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企业基金会捐赠财产的潜在受益人。然而捐赠财产数量具有有限性, 无法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能成为实际受益人。公益慈善乃资源再分配过程,即“散财”。沃尔泽认为:“分配是所有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源。”如何让所有潜在受益人获得公平对待, 让慈善捐赠财产合法有效使用, 是一个关乎分配正义的问题。社会组织对资源的再分配, 能增进社会自治和共同体建设, 克服国家分配机制的局限性。从根本上讲, 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就是分配正义。根据罗尔斯的观点, 实现分配正义要求机会的平等。因此, 受益人能否公正、合理的获得捐赠财产, 有赖于企业基金会是否坚持公正、合理、透明等原则。企业基金会在确定实际受益人的过程中, 应当充分透明, 保障受益对象的知情权。也即受益人利益的实现, 依赖于企业基金会的行为。这一利益关系同样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前者为委托人。作为规范和约束两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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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