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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洲各国法官选任机制的基本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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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洲各国法官选任机制的基本标准.doc浅谈欧洲各国法官选任机制的基本标准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ENCJ) 是欧洲各国的司法管理机构共同组成的一个国际组织。几年以来,项目组对各国法官的选拔、任命、晋升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形成了关于法官选任的多份研究报告。 201 2 年的研究报告重申了欧洲各国法官选任机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 体现了欧洲各国共同的司法文化, 并为各国建立健全法官选拔、任命、晋升制度提供了一套自我检验标准。 201 2 年的报告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报告的主题、目标及起草过程; 第二部分介绍了关于法官选任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部分介绍了关于法官选任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的工作机制。下面主要介绍后两部分内容。一、法官选任工作的基本要求本报告旨在为全欧洲建立一套关于法官选任的通用标准。虽然各国政治体制有所不同, 但报告认为, 在任何政治体制下, 法官的选任工作都应当独立于政治因素之外, 面向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并且保障选任程序的公正、透明,接受公众监督。这一通用标准可以细化为十三个具体标准。同时,项目组将这十三个具体标准转化为若干个可衡量的问题。标准一: 法官任命应基于且只能基于其业绩表现和工作能力。此标准可转换为两个具体问题: (1) 是否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清晰、明确地规定选任法官必须且只能以业绩表现和工作能力为基础? (2) 如无上述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中是否有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的其他内容? 标准二: 考虑到法官选任的各个阶段所考察的内容有所不同, 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并公布与各阶段相应的考察内容。此标准可转换为三个具体问题: (1) 在法官选任程序的各个阶段, 是否, 明确规定了反映本阶段要求的考察标准? (2) 上述考察标准是否通过网络等媒介予以公布, 同时各项考察标准是否有配套解释? (3) 是否设立了信息站点、咨询台或办公室专门负责向法官候选人或公众提供关于法官选任各阶段考察标准的信息? 标准三: 法官选任的考察标准应当包括较高的心智水平、较强的司法技能、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自我表达能力。标准四: 关于心智水平的考察标准应当包括良好的文化修养、丰富的法律知识、较强的分析能力和独立的判断能力。标准五: 关于司法技能的考察标准应当包括具备履行司法职责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说服力、洞察力、正义感、应变能力、社交能力以及合作精神等多方面素质。此标准可转换为两个具体问题: (1) 关于司法技能的考察标准是否包括前述各项素质在内? (2) 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考察程序? 标准六: 法官选任过程中的笔试、面试或考察均应由独立的法官选任机构主持进行。此标准可转换为: 法官选任工作是否由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官选任机构进行? 标准七: 法官选任过程中, 对于候选人的考察评估一般以法官同仁的评价意见和律师协会、法律协会的评价报告为主要参考。所有这些评价意见和评价报告都应当实名、公开、公平、透明。法官同仁、律师协会、法律协会应当按照既定的法官选任考察标准阐述自己的意见,且应记录在案,接受公众监督,并避免个人偏见。此标准可转换为两个具体问题: (1) 法官同仁、律师协会、法律协会在法官选任过程中所发表的评价意见是否做到了实名、公开、公平、透明? (2) 在征求法官同仁、律师协会和法律协会的意见时, 独立的法官选任机构是否事先介绍了考察标准的内容? 是否明确告知其所发表的意见应当阐明理由、避免偏见,并将记录在案,接受公众监督? 标准八: 在坚持法官选任必须以业绩表现和工作能力为基础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 法官候选人还必须具备健全的人格, 不得有犯罪记录,但一定年限以前的轻微犯罪除外。此标准可转换为三个具体问题: (1) 是否设置了相应制度以考察候选人的人格是否健全, 有无犯罪前科、是否拥有良好声誉等? (2) 是否设置了特别调查制度以保证最后确定的法官人选不存在犯罪记录,或是仅在一定年限以前犯有轻微罪行? (3) 是否设置了具体制度, 以便在必要时通过职业机构或其他经证实的可靠消息来源确认各候选人在为人处事、专业领域和经济信用方面具有良好声誉? 标准九: 尽管在员额配置上没有特别要求, 但仍应提倡法官队伍构成的多样性, 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同时, 任何追求法官队伍构成多样性的努力都不能牺牲法官选任以业绩表现和个人能力为基础这一基本原则。此标准可转换为三个具体问题: (1) 即使在员额配置上没有硬性要求, 但是否有法律或其他文件明确规定应当提倡法官队伍构成的多样性,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 (2) 在法官选任程序中是否建立了对多样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机制? (3) 尽管在对具有同等优异业绩的候选人进行筛选时可能会有一定的倾向性,但在确保人选考察的业绩标准不受影响的前提下, 是否出台了提倡法官队伍构成多样性的政策? 标准十: 法官选任程序的全过程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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