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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3.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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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二节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定义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解释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如铁道部)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解释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解释 3】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发包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 1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境内①“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应税劳务①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③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 混合销售行为一般规定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解释 1】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 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 或者一并征收增值税,或者一并征收营业税。【解释 2】①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特殊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非根据主营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兼营行为 1 )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 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 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核定后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解释】①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货物的“同时”发生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兼营中的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一定同时发生,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酒店“上午”向张某销售啤酒,“晚上”向李某提供客房服务); ②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针对“同一个”消费者,而兼营不一定针对同一个消费者(酒店上午向“张某”销售啤酒,晚上向“李某”提供客房服务); ③混合销售一般情况下只合并征收一种税(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除外),而兼营,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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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