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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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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
  孕产期的高危因素是影响母婴健康的主要因素,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是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母婴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确保母婴健康,制定《合肥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标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率100%,高危孕产妇的住院分娩率100%,不断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二、对象和范围
对象: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的高危孕产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包括辖区内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孕产妇。
三、管理程序
(一)筛查与登记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负责首次产前检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孕产妇选择,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严格按照《合肥市高危妊娠评分表》(见手册)进行高危评分,对高危孕妇进行登记(高危管理登记本—附件1和高危记录卡上—附件2),如发现有妊娠期合并症或妊娠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确诊。对不能确诊的应转至上级
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以免贻误病情。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报告制度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报告和转诊,避免诊治延误。各首诊机构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做好登记,按季度上报辖区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转出者应在两周内随访转诊结果;接诊高危孕妇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做好记录(在手册和高危记录卡上—附件2)、标记,及时诊断和处理,并督促高危孕妇进行产前检查。
市妇幼保健所每季度收集、整理和汇总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信息资料,并经必要分析后每半年报市卫生局。
(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合肥市高危妊娠评分表》进行评分,对高危孕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得超范围截留管理,不得延误转诊、推诿接诊对象。
原则上高危妊娠产前评分5分的孕妇,视情况可在卫生院产检和分娩;>5分、≤15分的孕妇,动员在中心卫生院或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高危评分≥20分、≤30分的孕妇,要求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机构住院分娩;高危评分≥30分的高危孕妇应转到三级医疗机构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
凡有《合肥市高危妊娠评分表》“妊娠合并症”中分值为20分的者必须转到合肥市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妊娠期间如伴有爆发流行性质的传染病如SARS、甲型H1N1流感等必须转至
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
妊娠合并艾滋病感染者必须转至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
(四)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制度
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诊时,转出单位应先通知接受医院产科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必须派医务人员护送,并认真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负责护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初步急救的能力。危急重症孕产妇接诊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告知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接诊。
高危孕妇转诊后,转出单位负责追踪、随访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及结局等情况并登记,接诊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协助转出单位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
危急重症孕产妇接诊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由有关领导、多科室专家组成的医疗抢救小组,制定相应的急救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保证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支付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危急重症孕产妇,要先行组织抢救,并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合肥市急救中心应做好孕产妇急救转诊的运送工作,在需要时及时安排孕产妇急救转诊车辆,保证转诊过程中必要的急救措施。合肥市血液中心应优先保证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时的血液供应。
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实行就地就近抢救的原则,待病情稳定后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可转至其他医疗机构。确定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省立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四家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为合肥市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五)产后访视
高危孕妇分娩后,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将产妇的分娩信息上传至《合肥市孕产妇保健管理系统》或告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按产妇休养地址分配给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由其妇幼保健人员对其进行家庭访视,根据高危情况增加访视次数,并督促其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接受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四、工作职责
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及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机构进行通报;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督导检查。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安全优质的围产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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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