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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天津美术学院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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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2008〕23号签发人: 姜陆
天津美术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费收缴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本科在校学生和成教生。
第三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缴工作统一由财务处按物价部门核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条在校生除按国家规定享受贫困生资助政策者可缓(免)交学费外,其他学生一律于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第五条新生按《新生入学须知》通知的交费标准缴费,可持银联卡或携带现金在入学报到期限内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超过学院规定的入学报到期限仍未办理入学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新生,由学生本人出具相关证明和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走“绿色通道”缓交部分学费,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当年年底,缓交学费学生应在缓交期满前缴纳所欠费用。
第六条科研处、教务处和各系在办理学生注册手续时,必须审验学生的缴费收据,没有缴费收据或未履行缓交审批手续的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收费催缴程序:
(一)每学年在开学十日内,财务处将未按时缴费学生名单发至各系进行核实,各教学单位如有异议须于三日内反馈到财务处和学生处,逐一核实所在系缴费情况并负责督促学生尽快缴清学费。
(二)教学单位和相关部(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学费收缴工作,负责清理和通知未缴费学生及时到财务处清缴学费。
第八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学年本年度将不予注册,不享有在校生享有的一切待遇。
第九条学费收缴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及各系共同配合完成。各系及各相关部(处)在收费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分工协作。
(一)财务处:
1、及时将欠费学生名单向院领导、学生处、科研处、教务处和各系通报;
2、要耐心细致的为学生服务,随时为缴费学生服务。
(二)学生处:
1、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费收缴的督促检查工作。
2、鼓励困难学生刻苦学****争取获得奖学金,严格把关,对未注册的学生取消其评奖和评优的资格;按照政策规定适当控制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积极争取和扩大国家、天津市以及校外企事业单位的资助;拓宽勤工助学岗位。
3、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落实贫困学生各项资助政策,欠交学费的贫困生,其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金额应补交学费;对“绿色通道”和缓交学费进行审批。
4、对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汇报、沟通、协调和处理。
(三)教务处:
1、严格按规定进行学籍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2、及时在教学管理网站公布学生注册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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