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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比较研究_保险合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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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比较研究_保险合同.doc中俄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比较研究_ 保险合同论文导读: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创设即是以此为出发点的。结合我国的保险实践并在与俄罗斯保险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论文关键词:保险合同,危险增加,比较研究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为了维持合同双方的这种平等地位, 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在合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合同的修改, 以使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态势上。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创设即是以此为出发点的。然而, 结合我国的保险实践并在与俄罗斯保险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的保险立法就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一、中俄保险法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比较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中俄保险法律规范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国《保险法》分别在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二条就有关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然而,风险具有发展性的特性, 因此与合同签订之时的风险状况相比较,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标的物的风险状况既可能是维持不变或有所增加, 当然亦可能是程度有所减少。因此, 我国《保险法》亦对风险状况减少的情况在第五十三条中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即当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保险合同, 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俄罗斯保险法律规范的内容出现在俄罗斯民法典的第四十八章,该法典第 959 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危险增加的后果--- 即是有关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内容,该条规定如下: 1. 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合同订立时告知保险人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这些变化又可能对保险危险的增加发生重大影响, 则投保人( 受益人) 有义务立即将他知悉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合同(保险单)中以及在交付投保人的保险规则中约定的变化都视为重大变化。 2. 保险人接到引起保险危险增加的情况的通知后,有权请求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就危险的增加请求交纳与之相应的补充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受益人)不同意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或者拒绝补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依照本法典第二十九章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 3. 投保人或受益人不履行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请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请求赔偿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4. 如果引起危险增加的情况已经消失,则保险人无权请求解除保险合同。 5. 在人身保险中,只有在合同有明文规定时,才发生本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危险变更的后果。通过中俄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对比,可以发现二者存在以下的不同点: 第一, 适用范围不同论文范文。俄罗斯保险法中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同样适用。而我国《保险法》中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对于人身保险并不适用; 第二,告知义务主体不同。俄罗斯保险法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而我国保险法将这一义务赋予了被保险人; 第三,保险人的权利种类不同。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保险人则需要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相比之下, 俄罗斯保险法在此方面的规定是: 保险人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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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jin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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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