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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治理中的“民间法”研究—以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埭下村为例.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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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治理中的“民间法”研究—以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埭下村为例.doc中国农村治理中的“民间法”研究—以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埭下村为例摘要: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实行多年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程度也大大提高, 但在许多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并沿****传统留下来的“民间法”, 它在处理农村人与人之间关系、调节纠纷方面还存在一些积极作用, 但很多时候它的负面部分与现代法制产生冲突。建设和谐农村、现代化农村, 有必要化解“民间法”与现代法制的冲突, 改造和引导“民间法”以切合现代法制精神。论文关键词:农村治理,“民间法”, 现代法制, 冲突, 改造和引导但中国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在农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现在的乡村还存在着中国文化传统中表现出来的民间权威, 如宗法、礼俗****惯等, 随着村民物质条件的丰富和政府越来越开明, 这些传统甚至比改革开放之前更加的繁荣丰富。本人从小在农村长大, 耳闻目睹过许多村里发生的一些事情, 发现传统乡规民约在处理纠纷或者号召村民出钱出力方面比村委会或乡政府更加的有威信。在发生纠纷时尽量避免诉讼,常常通过第三者有威望的人介入, 私下里解决掉。在许多事件中, 乡规民约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效率高, 成本低, 而最重要的是用村民的话说: “不会搞得双方脸红”。但是,乡规民约在许多方面还是比较的愚昧, 甚至违法,这对建设民主自治农村是不利的,同时也不利于保护人权。本文的目的在于以浙江省永嘉县埭下村为例,剖析传统宗法、礼俗****惯、宗教信仰之类的乡规民约的作用、缺陷、它和现代法制的背离与冲突表现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规制并引导它发挥其积极地作用,从而为农村治理研究提供些许思路。一.“民间法”的界定对于“民间法”的概念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说”、梁治平的“知识传统说”和郑永流的”行为规则说”。针对各种关于“民间法”的概念,刘作翔先生写了《具体的“民间法”——一个法律社会学视野的考察》做了总结, 他说,“民间法”这样一个并不科学和规范的名称和概念, 言简意赅地表达了人们欲表达的东西, 成为学术交往、交流和学术表达的一个“便利”。它有一个参照物和对应物, 即那个被称之为“国家法”的东西。民间法与国家法相对应, 似乎是一组天然的合成,天然的对应物。它将除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只要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起规范、指导、约束等作用的大多数非国家性的社会规范( 政策也除外) 都统统揽入自己的麾下, 可谓是一个阵容强大壮观的社会规范组合。他指出,“民间法”, 广而言之, 民间社会规范; 简而言之, 民间****惯、风俗、道德、章制、礼仪也。本文的“民间法”观采用刘作翔先生的观点, “民间法”,广而言之,民间社会规范;简而言之,民间****惯、风俗、道德、章制、礼仪也。二. “民间法”的价值和缺陷(一) “民间法”的价值我们知道, “法律有限,人事无穷”,社会在快速的发展变化,而立法程序繁琐,时间长, 不可能对事事都做法律规定, 而且, 不是任何事都靠法律来规定的, 还要靠道德、宗教之类的东西来起作用。“民间法”的存在也是有其合理性和正面作用的, 它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 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可以由“民间法”来代为履行, 而那些法律资源很稀缺的地方, 也只能靠“民间法”来解决纠纷。中国幅员辽阔,政治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在一些发达的地方,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很现代了,法制深入人心了,而在落后地区,不用说法制观念,即使具备法制资源也不一定在实际中管用。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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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