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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职工考勤及各类假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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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职工考勤及各类假期管理办法(江大校[2010]32文件)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风校纪,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假期期满后,应按期上班,并向原请假部门销假。人事处根据请假和销假的手续,通知停发或恢复工资和校内各类津补贴。如遇特殊情况,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提前进行续假手续。事先不办理请假、续假手续及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第三条考勤范围:(一)党政管理、教辅人员及工勤服务人员等均实行坐班制度。职工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按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二)专任教师编制人员,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学校以及各单位规定的集体活动应当按时参加,未经同意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旷工处理。(三)因公出国(境)应按《江苏大学关于在职人员公派出国(境)访问学者、进修、合作研究工作的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国内学****进修等,应按《江苏大学教师在职进修暂行办法》(江苏大校[2006]199号)办理审批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为工作时间。第四条考勤办法:(一)各单位应重视并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以院、处(部、所)为考勤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组织人事秘书为考勤工作直接责任人。(二)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单位派专人负责统计本单位考勤情况,实事求是填写《江苏大学教职工考勤统计表》,将考勤统计表和各种缺勤证明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月底前报人事处。(三)人事处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抽查。对上报及时准确的单位或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申报不及时、结果不准确的单位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校办产业、后勤集团、机电总厂及附属医院等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勤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第五条各类假期及审批权限:(一)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校职工医院及附属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二)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者,按以下规定权限呈报批准后方能离岗休假。,按《关于中层干部请假的暂行办法》(江苏大委[200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请事假,7天及以下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不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因私事出本市,须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因私出国请事假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经部门领导批准,在7天以内可不计连续事假或累计事假,但计入考勤,以便考核。教职工不得以请事假为名从事有偿创收活动,否则按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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