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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作品的合法性研讨(共2609字).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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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作品的合法性研讨(共 2609 字) 翻唱者制作录音作品的法定许可主要有几个要素:首先,翻唱者需使用合法已公开发行的录音制品,若只是通过网络传播过, 不属于法定许可。其次, 著作权人未声明不许使用, 发表声明的方式可以多样化, 比如通过表演、广播、网络, 且需要在首次制作成录音作品即作出。最后需要支付报酬, 法律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的, 应当自使用他人作品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 取消第一稿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也就是说, 只有用于编写教材和报刊转载时, 使用者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相关作品,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如果要使用某部作品也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法定许可范围的进一步缩小, 取消录音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 体现了对著作权的尊重和智力成果的保护, 也导致合法翻唱的条件更为严苛。笔者认为音乐作品录制成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应该涵盖对该音乐作品的翻唱表演——但是, 这个表演应该是非公开进行的, 是为了录制录音制品的需要而进行的表演。如果是公开表演,则未经许可,仍然构成侵权。现如今的演唱会、选秀节目中翻唱已经成为歌手博取掌声与人气的必备手段, 类似的明星模仿简直就是“直绎性”演绎。文中的李代沫是在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中翻唱我的歌声里, 被广大观众记住, 并迅速虏获了一批歌迷, 以至于有些歌迷将这首歌打上了李代沫的标签。演唱会和电视台节目使用到的歌曲形式多样, 涉及到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偏复杂、零散、即时。对此, 我国实行音乐著作权集体统一管理, 即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简称“音著协”) 管理。音著协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信托关系, 按照这种关系, 音乐人加入该组织的时候, 同该组织签订一个协议, 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 而该组织可以向使用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商业性使用者, 收取作品的表演权使用费, 并将该收入按一定的办法向著作权人分配。然而, 音著协采取会员制管理模式, 著作权人依靠申请自愿入会, 非强制性, 这就导致并非所有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了音著协统一管理。文中《我的歌声里》的作者曲婉婷并未加入音著协, 对于此类著作权人, 有人认为应该采用著作权延伸管理, 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从向其授权的会员延伸到未向其授权的非会员。著作权修改草案第二稿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明确限制了适用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 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并且, 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 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的规定。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翻唱型娱乐网站,比如“土土翻唱网”,网友通过翻唱歌曲,然后录制、上传到此类网站,进行全网娱乐分享。对于此类行为是否侵权呢?有人认为网站翻唱侵权只有以营利性为目的, 才构成侵权。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1956 年有一著名判例:德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GEM A 发现一乡村教堂唱诗班未经许可演唱了 GEM A 的作品, 事后也拒付报酬, 理由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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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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