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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制思想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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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制思想比较邓晓芒人类学家巴霍芬在其 1861 年出版的《母权论》一书中引用了古希腊埃斯库罗斯的悲剧《俄瑞斯忒斯》中的一段故事: 远征特洛依的希腊统帅阿伽门农凯旋归来, 却被其妻伙同奸夫谋杀,其子俄瑞斯忒斯为报杀父之仇又杀死了自己的母亲,遭到复仇女神依理逆斯的追究。在法庭上, 阿波罗为俄瑞斯忒斯辩护说, 他的罪行远不如他母亲的严重, 因为他母亲既杀死了他的父亲, 又杀死了自己的丈夫; 依理逆斯女神的理由则是: 她和她杀死的男人没有血缘关系。最后法庭投票结果是各占一半, 雅典娜作为审判长则投了俄瑞斯忒斯一票, 宣布他无罪。巴霍芬认为这一故事象征着母权制的颠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序言中提到了巴霍芬的论述,并称他的新见解是“完全正确的解释”。但恩格斯对此作了更进一步的引申:“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正在产生的私有制就这样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第二个缺口是第一个缺口的自然结果: 由于在实行父权制以后, 富有的女继承人的财产在她出嫁时应当归她的丈夫所有, 从而归别的氏族所有, 所以, 这便摧毁了整个氏族权利的基础”[1] 。父权制取代母权制,意味着国家法律关系取代氏族血缘关系成为了维系社会的纽带,“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2] , 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及其所导致的私有制的产生。恩格斯用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 德意志) 人从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结论。然而,在论及东方亚细亚社会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却有完全不同的论述。 1853 年,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一封信中说:“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 而恩格斯在回信中也赞同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并将其原因归结到东方的“气候和土壤的性质”[3]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说道:“在印度和中国, 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在这里, 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 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里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4] 。恩格斯在 1876 年为《反杜林论》所写的准备材料中则指出“东方专制制度是基于公有制”[5] 。这些论述给我们进行中西文化和社会的比较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和座标。这里的问题是, 中国( 和东方) 数千年的“成文史”同样贯穿着父权制和跨氏族的国家, 但却不存在氏族血缘纽带被“炸毁”而代之以独立的个体家庭相互以契约缔结为国家的情况,而是血缘家庭和氏族的原则从母权制移交给父权制并最终放大为国家组织原则; 一般论者却往往不注意这一点, 而只凭表面相似的现象来对中西社会制度、国家形式和财产关系作简单类比。例如,我们长期以来混淆中西两种不同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其实按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解, 中国并没有过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制和封建制; 我们也把中国传统对土地的私人“占有权和使用权”与西方的私人“所有权”即“私有制”混为一谈, 却忽视了中国传统的作为专制制度的基础的“公有制”与马克思基于现代生产方式之上提出的生产资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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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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