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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征地补偿规定.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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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 1997-5-29 ?【失效时间】??【全文】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汕头市人大常委会(199 7年5月27日广东省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 年5月29日公布施行) 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征地管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促进特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特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三条特区的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市国土房产部门是土地征用及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征用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包括原用地单位,下同)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特区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不得阻碍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条特区的土地按距离市中心的远近和不同的开发条件,划分为三个类区: (一)一类地区:西港河以东,金凤路以南,汕樟路以东,铁路线以西,汕头港北岸线以北的地域; (二)二类地区:金凤路以北,汕樟路以西,新津河以西,特区北界线以南,■(鱼+它)浦旧镇区规划范围以东(含四千亩片)的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域,和达濠区濠江以东,汕头港南岸线以南的地域; (三)三类地区:特区范围内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特区土地类区的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和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五条征用特区的集体土地,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支付下列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包括水田、菜地、旱园、鱼塘,下同);其他土地为 ;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为 ,其他土地为 ;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为 ,其他土地为 2万元。(二)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稻田每亩补偿费为 万元,蔬菜每亩补偿费为 ,养殖鱼池每亩补偿费粗养为 、精养为 ;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的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其中:果树每亩补偿费为 —0. 6万元,人工林地每亩补偿费为 ;盐田每亩补偿费为 。凡属非人工林地以及被征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地,或市国土房产部门下发《征地通知书》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三)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土地需拆除单位、个人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参照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和被征地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双方)协商解决。市国土房产部门下达《征地通知书》后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四)劳力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劳力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面积计算,但征用每亩耕地安置的农业人口最多不超过 4人。劳力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类地区每人最高为 1 .27万元;二类地区每人最高为 ;三类地区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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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