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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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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它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对于物的占有、支配、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财产归属关系。(2)财产利用关系。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二、物权法基本原则一般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点。 、物权的种类与分类 (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2)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等。(3)担保物权。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占有。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丧失了对物的实际控制,就丧失了占有。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作用力。对物权的效力, 应从不同的层面加以分析。首先,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因而支配力是物权最基本的效力。一、物权的支配力物权的支配力,是指物权具有保障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效力。二、物权的优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三、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第三节物权的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二、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的内容。公示是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2)物权公示的方法。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1)物权公信原则的内容。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2)物权公信原则的意义和功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有公信原则,是因为仅贯彻公示原则,在进行物权交易时, 固然不必顾虑他人主张未公示的物权,免受不测的损害。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 ,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立法上主要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 ,其直接目的不在于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是为了使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反映真实的物上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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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