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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第十二章民事仲裁制度.ppt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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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民事仲裁制度第一节仲裁概述一、仲裁的含义基本原则、受理范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不同层次、大小不一的经济利益,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经济活动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经济利益冲突,并导致产生涉内、涉外的种类繁多的经济纠纷。 ,是指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其纠纷提交给作为第三人的仲裁机构,由其对纠纷居中裁断,并将有约束力的裁决交由当事人履行。第十二章民事仲裁制度 ,仲裁机构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1)仲裁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自愿原则集中表现为双方达成的反映共同请求仲裁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下的仲裁优先原则。达成仲裁协议后,当事人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原则。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选定将经济纠纷交由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并只能向其申请仲裁。第十二章民事仲裁制度(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注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进行仲裁和做出裁决。(5)公平合理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坚持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在仲裁过程中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仲裁权利和承担义务,对纠纷做出公平合理的处理,不得枉法裁决,任何当事人不得享有特权。(6)独立仲裁原则。经济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7)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做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8)人民法院监督原则。仲裁裁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应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裁决, 可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第十二章民事仲裁制度 (1)仲裁案件的主体应当是平等主体,即仲裁案件为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2)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应是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第十二章民事仲裁制度二、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仲裁的组织保证。仲裁法颁布后,我国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与国际仲裁制度相接轨的, 独立统一的常设仲裁机构。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为仲裁委员会。 ,依法行使仲裁权的组织机构。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为民间组织机构。 (1)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与可能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2)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设立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各种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改变了以前按行业设立多个仲裁委员会的做法。(3)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4)在仲裁委员会之间关系上,每个仲裁委员会也都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第十二章民事仲裁制度第二节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一、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将其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 。 。第十二章民事仲裁制度(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处理其间尚未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纠纷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必须具有真实性、明确性和共同一致性。(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是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处理其间的何种纠纷。仲裁事项不得超出仲裁机构的主管范围。仲裁事项应当具体并准确表达,不得笼统含糊。(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应明确选定一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其纠纷。第十二章民事仲裁制度 ,都是只解决实体纠纷的处理方式独立的程序性合同,它一旦从属经济合同产生,不论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和如何变更,也不论经济合同被解除或终止,都独立存在并不影响其效力。第十二章民事仲裁制度 。(1)仲裁协议的订立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双方自愿申请仲裁。(3)仲裁事项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4)仲裁协议须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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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