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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维护人身权2016课件.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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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侵犯身体权——侵犯健康权——侵犯生命权黄药师欧阳锋华山论剑 。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和尊严。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人人都享有。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 /行为行为(或公民(或公民因特定身份因特定身份)所发生的权利。)所发生的权利。包括亲权(庭关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如保护教养) 如保护教养) 、监护权、配偶权(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如陪伴、钟如陪伴、钟爱、帮助)、爱、帮助)、亲属权、、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人们在生活中既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权益。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一、人身权人们在生活中既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 生命、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民法有关人身权的主要内容,就是保护人格和尊严。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积极维护人身权案例: 高某见同学王某殴打一女同学张某。当高某看到王某举起棍子欲打张某时,就用手臂去挡,棍子砸在了高某的手腕上,使高某右手挠骨骨折,经治疗花费医疗费和营养费 5359 元。当高某要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高某损失的民事责任求王某赔偿损失时,王某说: “我打张某与你无关, 你自己伸手挡棍,我没有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最基础的权利。生命只有一次, 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二、生命健康俱可贵 2、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造成死亡的)、生活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1、生命健康权的地位王某应当承担赔偿高某损失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本案中王某殴打张某,是对张某生命健康权(人身权) 的侵害。高某制止王某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这种行为既合法,也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高某因此而被王某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王某赔偿。王某推托责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王某如果仍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2012 年12月,某火锅店老板郑某因使用“口水油”被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该火锅店侵害了顾客的() B 河南郭小涛自 2007 年7月出生后,一直选择三鹿奶粉。 2008 年6月,郭小涛经北京儿童医院诊断, 确认患肾结石、尿道结石等结石病,并导致孩子急性肾功能衰竭和肾积水。其发病原因就在于小涛服用含有三聚******的三鹿奶粉。小涛的父母于 2008 年 9月将石家庄三鹿集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 15 万元。这是国内消费者正式起诉三鹿毒奶粉的第一案。(1)你认为三鹿集团是否应该赔偿郭小涛父母的损失?为什么? (2)三鹿集团应该承担本案中的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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