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共 3553 字) 1 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婚姻法》对家庭关系中的父母教育职责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总则部分提出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提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中,抚养强调的是经济和物质上的义务, 教育强调的是心理和精神上的义务。同时, 该章还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一章规定,即使“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综合以上法律规定, 我国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 主要强调的是父母的教育义务,是基于监护制度上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相对零散, 并且多为引导性规定。我国自古便有家事内省的传统, 这些方针性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法文化的发展规律, 同时也对家庭教育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 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 缺乏健全的追责与救济制度的家庭教育法律越发显得苍白无力, 大量儿童被伤害案件的调查分析结果印证了这一说法。 2 我国家庭教育法律存在的问题 家庭教育内容不科学在不少儿童被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心理扭曲和手段残忍使受害儿童受伤严重, 不少受害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匮乏,使一些本可避免或伤害程度能减轻的情形没能出现。以安徽天明小学校长杨某性侵小学生的案件为例, 杨某被指在 12 年间先后对 9 名四年级以下女学生实施性侵。 12 年是个不短的时间, 受侵害的学生也不是少数, 然而杨某的行为却没有及时被发现, 年幼的女童大多不懂或不敢向家长反映, 少数女童向父母透露的只言片语, 也被大意的家长忽视。纵观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主要集中在学业教育上,其他生活和养成教育依旧是薄弱环节] 。例如,性教育依旧像亚当和夏娃的禁果,被家长难于启齿,孩子不主动提及,鲜有家长会主动进行性教育, 即使对于主动发问的孩子, 很多家长也会选择用回避或者遮掩的方式回应。我国目前涉及家庭教育的法律, 仅在原则上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至于如何教育, 教育什么, 教育的效果检测, 没有更加详尽的法律规定。 监护人时而出现实际缺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一般是父母, 但是现实中, 有很多作为监护人的父母, 不能很好的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留守儿童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的挑选与考察, 没有相应的补充说明。对留守儿童而言, 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是父母, 而实际监护留守儿童的是其他亲友, 在外的父母教育无力, 一旦实际监护人教育无心或教育无方, 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便出现空档。 教育缺失后的追责制度不完备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大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 一是对子女在政治上、思想上、品质上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诲; 二是积极地为子女提供接受学校教育的良好的条件和机会;三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义务。如果父母没能很好的履行这些义务会如何呢?对于受教育义务而言,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提供了违反其的救济, 即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婚姻法》,如若父母未能很好的管教未成年子女,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父母有承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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