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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转化型抢劫的既遂和未遂.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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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转化型抢劫的既遂和未遂[ 案情介绍] 被告人郑作强,又名郑作祥,男, 1987 年 12月2 日( 17 岁)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 汉族, 初中文化, 无业, 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灌南县五队乡三队村一组 38号。 2005 年2月 4 日被逮捕。 200 5年1月17日晚10 时许, 被告人郑作强在本市白云新村42 幢甲单元 102 室盗窃时, 被被害人奚某发现。为抗拒抓捕, 被告人郑作强拳打奚某, 并持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奚某面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奚某之伤已构成轻微伤。[ 审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作强犯抢劫罪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作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转化型抢劫必须以构成盗窃罪为前提,本案被告人郑作强没有窃得任何物品,故不构成抢劫罪。 2 、本案属抢劫未遂。 3 、被告人郑作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郑作强目无国法,入户盗窃过程中, 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郑作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应当减轻处罚;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作强未窃得财物,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奚某造成轻微伤, 属抢劫未遂, 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作强犯抢劫罪, 被告人郑作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被告人郑作强由于“盗窃未遂”即使尚未构成盗窃罪, 但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 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故辩护人提出的第 1 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提出的第 2 点、第 3 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二 OO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作强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郑作强及法定代理人未提出上诉。本案适用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条针对三种犯罪行为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转化为抢劫罪作了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 适用本条时仍遇到不少问题, 导致实践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 甚至出现相同案件但处理结果却迥然的局面。笔者现就此谈一点浅见: ( 一)未遂犯转化后定抢劫未遂还是既遂司法实践中, 对于某些盗窃、诈骗、抢夺未遂的犯罪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转化成抢劫罪这一问题基本没有太大争议, 但是对这类转化犯罪是定抢劫未遂还是定既遂, 众说纷纭。就上述案件来讲就有四种不同意见:[1] :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理由是转化型抢劫必须以构成盗窃罪为前提, 本案被告人郑作强没有窃得任何物品, 故不构成抢劫罪。[2]: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抢劫未遂。理由是以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即盗窃既遂事后抢劫也为既遂, 盗窃未遂则事后抢劫也是未遂。[3]: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抢劫未遂。理由是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 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本案被告人未取得财物, 所以属于抢劫未遂。[4]: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抢劫既遂。理由是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既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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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