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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组织法看关贸总协定的特点中.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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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组织法看关贸总协定的特点中三、组织机构内外联系的松散性关贸总协定内外联系的松散性,来源于它的组织机构的设置没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能日益扩大。从关贸总协定的内部联系看,由于 GATT 条约中含有较多的“例外条款”,往往使得“贸易规则已不再被看作是充分有效,也得不到普遍遵守”。同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兴起,相对减弱了某些国家或地区对 GATT 的依赖,并利用 GATT 条约中的“灰色区域”,谋求局部利益。特别著名的事实是构成关贸总协定的内容之一、但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原则之外的农产品贸易协定和多种纤维协定及其纺织品监督机构。从关贸总协定的外部联系看,它至今仍没有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基本文件。它既与联合国在工作上发生联系,但又没有建立联系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按照 GATT 条约,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本属关贸总协定的协调范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关贸总协定与“关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相互联系并不协调。这里将主要分析多种纤维协定和关盟及自由贸易区的制度,以揭示它们与关贸总协定的松散性联系。(一)《多种纤维协定》(MFA) 与GATT 的松散联系《多种纤维协定》是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由 40多个国家于 1973 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MFA 的基本目标是“扩大贸易,尤其是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减少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国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同时确保纺织品贸易有秩序地、公平地发展,并避免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行业受到破坏性影响”。《多种纤维协定》是总协定的一项独立的制度。它违背了总协定的基本原则:(1) 总协定禁止缔约国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但 MFA 则允许缔约国对纺织品的进出口实行数量限制,这样,往往使出口国不得不接受“自愿出口配额限制”;(2 )总协定要求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一进口产品实行限制时,这种限制应针对出口这一产品的所有缔约国,而不能仅针对某特定国的产品,而MFA 则允许缔约国可针对某国的某一纺织品实施限制,这使某些国家通过“合理背离”,非歧视原则有合法根据。在实践中,几乎所有进口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引用过“合理背离”条款。 MFA 本来只是为发达工业国家调整传统产业结构所作的短期安排。但时至今日,作为一项背离总协定基本原则的特殊安排,纺织品贸易不但没有朝着自由化方向发展,反而对纺织品进口限制日趋严厉。多种纤维协定根据长期棉纺织品贸易协定实施的经验,在关贸总协定的机构范围内建立了一个独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定的执行,解决参加国之间有关纺织品贸易的争端。它是多种纤维协定的常设性机构。纺织品监督机构由主席 1人和 8名成员组成,其成员应根据纺织品委员会确立的原则选举。协定没有规定主席与成员国的任期,在协定签订初期,纺织品委员会决定,监督机构的成员任期为 1年、主席的任期为 2年。纺织品监督机构的成员组成比总协定组织的主要机关更具特色, 大致有三种方式: 1.“多国席位”制度。这是协定参加国为确保监督机构具有广泛代表性,让更多的成员国能有机会参加纺织品委员会的工作。根据这种方式,监督机构的一个成员席位在一年的任期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期占有。但是,由于监督机构受理案件的时间往往达数月乃至一年之久,其成员在一年中多次更换势必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和效率。因此,在1978 年的延期议定书生效后便予废止。 。纺织品委员会根据每个参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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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