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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再审案件获得胜诉.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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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寡母终审胜诉,公婆不服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于伏海 2013 年 7月 18日, 本律师接到一名女士的电话, 该女士自称姓齐,从四川打来电话。齐女士说,她丈夫 2008 年 7月 31日 21 点多发生工亡, 8月 7 日她和她公婆等家属人员与丈夫单位签订善后处理协议,获得工亡补偿款约 40 万元。她于 2012 年 6 月接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起诉她的正是她的公公婆婆, 起诉要求她以她丈夫名义登记的位于昌平区东关北里 X 号楼的房屋归公婆所有,要求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并要平分属于他丈夫的其他房产。昌平法院于 2012 年 12月 20 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 坐落在昌平区东关北里 X号楼 XX X 号房屋由原告二人继承; 坐落在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某房屋及四川省绵阳市某房屋由被告母子继承;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日十日内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291500 元。二, 被告在收到上述折价款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归原告所有的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协助被告办理归被告所有的房屋的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齐女士说, 一审判决后, 双方都没有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可是, 2013 年 7 月她却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邮寄来的申诉状和受理通知书, 原来她公婆向中院提出了申请再审的请求(注: 当事人的诉讼文书标题为“申诉状”,一中院的诉讼文书内容为:某某不服某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笔者依据法院的文书)。齐女士希望本律师能帮助她处理此案。签订委托协议后, 本律师认真分析本案的一审生效判决书, 认为该判决公平公正, 两位老人虽然有继续申请再审的权利, 但是申诉状里全是对孤儿寡母的不敬用语,且毫无道理可言,也无证据支持,完全欠缺长者之风。 2013 年 6 月,一中院约本律师和对方当事人谈话,对方只有老爷子到庭, 他向法官叙说了齐女士的种种不是和险恶用心, 并希望法官支持他的申诉请求, 本律师对此予以反驳并提交一份答辩状, 有理有据地阐发了昌平法院的判决为什么必须得到维持的原因, 并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申诉请求。 2013 年 9月 17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裁定,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附:再审答辩状再审答辩状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第一, 依据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在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属的情况下, 任何一方婚后所得的房屋等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一方去世, 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时, 必须先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去世一方的,哪些财产属于在世一方的。本案中, 诉争的北京市昌平区东关北里 X 号楼 XXX 号房屋登记在答辩人先夫名下, 为答辩人先夫婚后所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辩人先夫去世后, 该房产的二分之一属于他的遗产, 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包括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被答辩人认为自己对答辩人先夫金钱上的资助行为就是将该房屋赠与答辩人先夫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都显示, 该房屋的房款来源不只是被答辩人, 还包括答辩人和其他人。既然如此, 那就说明, 对该房屋来说, 被答辩人仅仅是房款来源之一, 这跟赠与房屋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被答辩人举出的“购房纪要”并不能证明该套房屋是其专门赠与给答辩人先夫的, 只能证明该房屋的购房款是如何取得的。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实际上是将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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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