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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100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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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 100 例(二) 1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3 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 只要供电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民法通则第 123 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 1 千伏(KV) 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 千伏(KV) 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这明确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的高度危险程度应以 1 千伏以上为判断标准。对于 1 千伏以上的触电事故,法院审理时应对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方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 高压电为 万伏, 对于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 一旦发生触电事故, 受害人便无法自救, 供电公司应该对此种潜在的危险隐患具有预见性。虽然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符合国家标准, 也采取了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书的方式,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但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规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责任。上述司法解释第 2 条规定, 因高压电造***身损害的案件, 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 123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 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131 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33 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 34 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 34 条规定,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可见,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对其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 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 并具有可让与性的, 而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自身价值。所以租赁物不能做抵押。 103 . 书证,它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除非证明收条是假的,或证明收条是当事人在被胁迫, 或被欺骗的情况下出具的, 否则就应认定书证证明的情况是真实的。本案中, 原告的职工杨先生、宋先生可以证明其是否出具收条或收条是否存在问题,因此, 他们应该是原告的证人而不是被告的证人, 只应由原告找到他们, 当庭对收条进行质证, 或者由原告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这两张收条的不真实。杨先生、宋先生是原告的业务员, 如果原告都不能掌握其行踪,则被告更不可能知道两人下落, 要求被告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找到这两名业务员证明其观点有失公平。 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85 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 187 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见,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同时也是实践合同, 即必须实际给付赠与物,赠与才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赠与合同不生效。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小平, 小平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所以,公证成立,但小平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因此, 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 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南房仍是李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李先生的妻子病故后, 家庭成员没有对四合院内的房屋, 包括南房进行析产继承, 所有房屋, 包括南房都处于共有状态, 李先生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而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的女儿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 其对自己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 105 . 从民法理论上看,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替代物,其特殊性体现在: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将其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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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