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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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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使投资、担保、借贷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 公司其它经营行为另行规定。第三条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中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总经理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总经理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五条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第二章投资第一节投资行为第六条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二)委托经营或理财; (三)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四)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五)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第七条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第二节投资决策权限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投资及其处置事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所涉及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投资及其处置过程中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第九条股东大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重大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第十条公司购买外汇、期货、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节投资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编制各项投资计划。第十二条除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外,公司投资项目在立项前,须进行前期调研,并就项目的投资范围、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竞争情况、主要风险等做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报总经理办公会。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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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jin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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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