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退出方式研究——以《合伙企业法》的适用为视角发布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10 年6月28日0:00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退出方式研究——以《合伙企业法》的适用为视角谢春林吴建梅[ 内容摘要]相较于一般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主体、内控制度和退出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也为信托公司构建新的盈利模式提供了机会和挑战,但存在公司上市前退出的问题障碍。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采用股权上市方式退出中解决障碍提供了可行性,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需解决信托计划与合伙企业的衔接,上市公司一年股权转让限制期,某些投资领域限制,合伙企业证券账户操作,合伙企业破产等问题。[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公司上市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是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组成的主要对未上市公司进行的投资,是新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以及寻求并购资金支持的上市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快速发展, 尤其是 2008 年12月,银监会下发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在政策上明确了信托公司以信托平台作为私募融资的途径的可行性,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应运而生。一、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通过信托模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通过对投资未上市公司的上市退出、资产重组或资本运作获取投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也为信托公司构建新的盈利模式提供了机会和挑战。与设立主营业务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方式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比,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具有以下特点: (一)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主体——合格的信托公司根据《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三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对股权投资业务主体具有严格的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 5人以上,其中至少 3名具备 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相较于公司制模式和合伙制模式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对主体要求更加严格。(二)私募股权制度——建立严密的风险内控制度根据《信托法》及《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信托公司从事股权信托业务时,应建立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目标企业的管理,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并明确信托文件采取书面形式和信息披露、风险披露的具体要求。(三)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投资人退出方式灵活性由于集合资金信托不同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因此在投资退出方式上具有灵活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十五条规定: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 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而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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