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1-1 关联方关系·········································································· 11-1 关联方关系的定义···························································· 11-1 关联方关系的披露···························································· 11-2 关联方交易·········································································· 11-2 关联方交易的定义及类型····················································· 11-2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11-2 第 11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定义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3)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4)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 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 10% 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5)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 但企业间存有上述( 1 )至( 3 )的关系,或根据上述( 5 )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本制度中, 将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的各子公司存在的关联方关系定义为内部公司, 其中,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子公司组成集团内部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组成本级内部公司。 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 关联方如为企业时, 不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 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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