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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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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2)
是一部极具海商惯例共性的法律。罗马皇帝曾有句名言:“朕诚为陆上之主,但海法乃海上之王。”可见,
皇帝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制定一部统率臣民的法律,但他却不能任意制定一部海商法。海商法体现的是各国 2
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2)
是一部极具海商惯例共性的法律。罗马皇帝曾有句名言:“朕诚为陆上之主,但海法乃海上之王。”可见,
皇帝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制定一部统率臣民的法律,但他却不能任意制定一部海商法。海商法体现的是各国
人民海商贸易惯例及客观法精神,不是哪位皇帝制定出来的。
自然法和万民法有很多相同之处,甚至不少罗马法学家视万民法与自然法为同一概念。万民法和自然法必定
要包括世界各民族法律中共同的东西。古罗马流行的观念是:他们的法律制度由两种元素组成,一半受其特
有的法律支配,一半受人类共同的法律支配。这对我们今日也有很大启示。市场经济的法律是超越一个国家
界限的,市场已经不是一个民族所能局限的,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期货交易法等。这些法律所体现
的自然法精神就是各国这类法律之间的共同规律性。我们必需讨论市场经济规律规范中哪些是各国法律共同
性的东西,哪些是中国所特有的东西。我们也必需确定,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主导方面应是共同性的东西,
亦即客观规律性东西。
体现规律性的法律规范是具有长期、稳定性的,而单纯体现立法者意志的法律规范则往往是极易变动的,通
常是随着立法者的转变或立法者意志的转变而转变。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既然是自然(社会)现象的法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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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它应是不行轻易变动的。当然,从市场交换和交易的法律来看,不行能有万古不变的规章,那种“绝
对性”是从自然法的精神来分析,并不代表客观现实。但我们过去法律规范变化过于频繁的现象不能不引起
留意。试问,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买卖关系的一些基本规范从罗马法到今日的两千多年中
又有哪些根本突破呢?我们过去曾经突破了,不是又要改过来吗?所以,今日要制订一部统一的、包括各种
详细合同规范的合同法,也必需体现这种长期稳定的规律性东西。法的权威性来自它的稳定性。
只有反映客观规律性的东西才是正确的。罗马法闻名学者保罗给自然法下的定义是“永久是公正和和善的东
西”*3, 就是这个意思。市场经济法律中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法律准则绝不行能是正确,绝不能代表正义,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定要碰壁。市场经济给我们提出了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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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