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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弱势群体犯罪的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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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弱势群体犯罪的防范
摘 要: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打破了改革开放前普遍贫困的状态,极大地调动了广阔人民的乐观性、主动性和制造性。但是,因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准时推出,少数人先富的同时,我国的贫富差距消失了不合理的拉大,社会实行免费,其活动资金由国家或社会捐助供应。同时,解决法律救济经费不足的问题,还应当发动全社会共同参加,广泛开拓各种法律救济资源,构筑对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网络,建立法律救济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实现供应切实的保证,使弱势群体能够消费得起法律这一生活必需品。
其次,实行便利诉讼机制。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赤贫性的特点,法院应严格遵守审判期限的规定,不得无故拖延诉讼,避开弱势群体的累诉。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爱护还应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削减诉讼成本方面进一步探究, 简易程序是通向正义的“绿色通道”。 改革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的设置,增设派出法庭,特殊是在贫困落后地区,设置必要的派出法庭;在农村,乡镇司法所的功能要不断加强;大力开展劳动法庭、消费者法庭,小额诉讼法庭等专业法庭的建设,并建立巡回法院,便利弱势群体参加诉讼。另外, 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小额诉讼”和非讼司法程序等有益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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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扭转司法执行不畅局面。裁决不能得以执行,等于没有裁决。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执行拖延或丢失,对其利益的侵害巨大。弱势群体在寻求法律无望的状况下,往往被迫实施了私力救济的行为,从使自己从被害人转变成了犯罪人。假如这种现象长期恶性循环,对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将是一种无法估量的损失。“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由于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批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应改进司法执行制度,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爱护。
3 创新爱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机制
创新法律机制对爱护弱势群体具有建设性意义,是解决目前弱势群体法律爱护中瓶颈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结合当今实际目前状况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机制创新:
第一、建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机制。社会舆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树立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是特别重要的,有助于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对于预防和削减犯罪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弱势群体犯罪作为当今在所难免的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舆论能否正确客观的看待这一现象,是其能否发挥乐观引导作用的关键。社会舆论既不能一味地指责社会、怜悯犯罪人员,也不要一味地指责弱势群体,否则都有违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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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犯罪是社会缘由和个人缘由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现代任何法治国家贫困都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公平,弱势群体犯罪应当受到与其罪行相应的惩处而不应当有例外。社会舆论关怀弱势群体是必要的,但是对弱势群体犯罪应作出客观、公正、公正的评价和引导,而不能影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同时社会舆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应体现在日常生活中,而且舆论还应传播社会扶助观念,使公众明白,弱势者多是社会缘由造成的,为此,社会也应对其有扶助义务,今日的强者可能也会成为明天的弱者,故关心弱者就是关心自己。
其次、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需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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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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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